导读:宏源药业: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阎晓辉先生、尹国平先生、廖利萍女士的通知,鉴于其三人 于2016 年8 月2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2022 年8 月1 日签署的《一致行 动协议之补充协议》即将到期,为了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持公司重大 事项决策的一致性,阎晓辉先生、尹国平先生、廖利萍女士于2026 年3 月10 日续签了《一致行动协议》,继续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有效期为协议签署之日 起十二个月,有效期届满前30 天如各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有效期自动续延十 二个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况
阎晓辉先生、尹国平先生、廖利萍女士于2016 年8 月2 日签署《一致行动 协议》、2022 年8 月1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一致行动协 议有效期限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满三十六个月止。公司于2023 年3 月2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一致行动协议》将于2026 年3 月20 日到期。
鉴于前述《一致行动协议》即将到期,为了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保 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实现对公司实质有效的控制,经友好协商,阎晓 辉先生、尹国平先生、廖利萍女士于2026 年3 月10 日共同续签了《一致行动协 议》,继续保持一致行动人关系,有效期为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有效期届 满前30 天如各方未提出书面异议,则有效期自动续延十二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阎晓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份88,585,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22.15%;尹国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4,15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04%; 廖利萍女士持有公司股份26,397,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60%。三人合计持有 公司股份179,137,2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78%。本次续签后,三人合计持有 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二、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各签约主体合称“各方”,单称“一方”。
1、总则
1.1 各方同意,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作为公司的一致行动人,其在通过 其控制公司的股权、及所能控制的董事(本协议所称“所能控制的董事”指由其 提名,并经公司股东会选举获任的董事)进行表决或行动时应保持一致行动。
1.2 各方同意,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1)行使其作为公司股东之提案权、 表决权;(2)提名董事人选;(3)选举董事以及促使所能控制的董事行使表决权等 权利(4)行使其他公司股东权利(以下合称“股东权利”)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 致行动。
1.3 各方同意,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行使其作为公司董事之提案权、 表决权、提名权等公司董事权利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并且,应促使所 能控制的董事行使表决权时应根据本协议保持一致行动。
2、提案权行使的安排
2.1 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作为股东在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股东会或董 事会提出议案前,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达 成一致意见(本协议所指的“一致意见”体现在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专 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场合时,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或其所能控制的董事就 审议事项所投的“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意思表示应当保持一致), 并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如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 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则不应向本 次股东会或董事会提出议案。
2.2 在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所能控制的董事向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提出 议案前,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适当的事先共 同协商以达成一致意见,并促使其所能控制的董事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董事会或
专门委员会上提出议案。如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应促使其所能控制的董事不向董事会 或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
2.3 于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为公司董事时,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议案前,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适当 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董事会提出议案。 如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阎晓辉、 尹国平和廖利萍则不应向本次董事会提出议案。
3、表决权行使的安排
3.1 在公司召开股东会前,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四条 的约定进行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以对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并以 此一致意见在股东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如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事先共同协 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应放弃对该表决事项 的表决。
3.2 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前,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应按 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经过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对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致 意见,并促使其所能控制的董事以此一致意见为准在董事会或专门委员会上进行 投票表决。如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 见,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应促使其所能控制的董事在本次董事会或专门委员 会上放弃对表决事项的表决。
3.3 于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为公司董事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前,阎晓 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的约定进行适当的事先共同协商程序 以对会议表决事项事先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一致意见在董事会上进行投票表 决。如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在事先共同协商的过程中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应放弃对该表决事项的表决。
4、事先共同协商机制
4.1 为通过一致行动实现对公司的控制,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同意,在 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前三(3)日,应由尹国平召集各方召开预备会议,并在 预备会议上协调各方立场以便各方在行使股东权利或董事权利时采取一致行动。
预备会议由尹国平主持。预备会议可以通过现场或者通讯方式或者阎晓辉、尹国 平和廖利萍所同意的其它方式举行,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应对需要行使股东 权利或董事权利的事项进行逐项讨论并形成一致意见。
4.2 在不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情况下,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所能控 制的公司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提出议案或行使表决权前,应当征询阎 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的意见。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应当参照本协议第4.1 条的约定,经事先共同协商过程以达成一致意见,并以此意见为准明确告知并促 使其所能控制的公司董事行使相关的提案权、表决权及其它权利。
4.3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各方就某一提出提案或投票表决事项 进行三次预备会议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各方应在预备会议上就前述 事项进行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各方应以过半数通过的意见为准并作出一致行动。
5、承诺
5.1 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同意,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各方作为公司的 一致行动人,将在公司决策性事务上开展积极合作,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作为一致 行动人行使公司股东、董事权利。
5.2 阎晓辉、尹国平和廖利萍同意,于一致行动期间,严格遵守和履行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严格遵守和 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关于一致行动人的义务和责任。
6、有效期
有效期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十二个月,有效期届满前30 天如各方未提出 书面异议,则有效期自动续延十二个月。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若各方协商一致解 除或任何一方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三、本次签署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 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为阎晓辉先生、尹国平先生、廖利萍女士,三人合 计持有公司的股份数量及持股比例均未发生变化。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 利于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 利于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 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阎晓辉先生、尹国平先生、廖利萍女士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
特此公告。
湖北省宏源药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