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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征程3: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导读:新征程3: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及最新进展

(一)挂牌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申请人

(二)收到仲裁通知书的日期:2025 年5 月23 日

(三)仲裁受理日期:2025 年5 月20 日

(四)仲裁机构的名称:北海国际仲裁院

(五)反诉情况:无

(六)本案件的最新进展:

于2026 年3 月5 日收到广东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寄来的(2025)北 海仲字第6-127 号裁决书。

二、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海南至和永道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凤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债权人

2、 被申请人

姓名或名称: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景玉

与挂牌公司的关系:挂牌公司

(二)案件事实及纠纷起因:

2019 年12 月31 日,被申请人与海南南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洋 地产)签订《土地合作开发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协议书》第一条约 定,被申请人将东方土地(以下简称案涉土地)作价30229428 元与南洋地产合 作开发;南洋地产同意支出合作开发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费、 土地闲置费、基础设施建设等费用),并向被申请人预先支付3000000 元作为 诚意金。开发完成后被申请人仅获得30229428 元(土地作价)的投资本金返还 或南洋地产给付等值的房产(房产单价按市场销售单价的80%计价)。已交付的 3000000 元诚意金视为南洋地产返还被申请人土地投资的一部分,在本合作开 发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协议书》还对合作期限、被申请人的 权利和义务、南洋地产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双方特别约定等进行了约定。

《协议书》签订后,2020 年1 月14 日,南洋地产向被申请人支付劳务费 500000 元、合作诚意金3000000 元,被申请人分别出具了《收据》。2020 年6 月30 日,南洋地产向被申请人支付土地合作预付款1000000 元,被申请人出 具了《收据》。后被申请人与南洋地产签订《土地合作开发补充协议书》(以下 简称《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确认南洋地产已向被申请人支付诚意金 及预付款共计4500000 元。《补充协议书》对合作开发方式、收益分配方式、 被申请人出具授权文件、合作开发收益税费承担等进行了约定。

2024 年9 月6 日,被申请人、南洋地产、申请人共同签订《合作协议》。 《合作协议》约定南洋地产将其在《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中的全部权利义务 转让予申请人。《合作协议》第一条约定,各方一致同意,被申请人将案涉土地 按《协议书》《补充协议书》约定的价格(即作价30229428 元)投入本项目合作, 申请人全权负责本项目全部资金投入(含建设费、运营费、管理费等),并独立 主导本项目开发决策。申请人对本项目规划、设计、施工、销售等全流程享有 独立自主的决策权,被申请人、南洋地产不得干预。申请人有权自主选择合作 方(如施工单位、销售代理等),被申请人、南洋地产需无条件配合签署相关文 件。第三条约定,被申请人承诺,由其自行负责或委托他人负责在《合作协议》

签订后3 个月内将案涉土地使用变更登记至申请人名下,并移交权属文件。第 六条约定,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全面且适当地履行其在本协议中的义务 的,即构成违约。协议他方除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外,还可要求其依 法承担违约责任。因一方违约,导致本协议其他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的,因此 而产生的所有相关支出(含仲裁费、律师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等),均由该 违约方承担。若被申请人未能在本协议第三条第1 款约定期限内,完成案涉土 地变更过户手续的,申请人除有权要求被申请人继续办理过户手续外,还有权 以约定的固定投资本金总额(即30229428 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360 计算日利率,按逾期天 数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第七条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首先由各方 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海南国际仲裁院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合作协议》还对合作期限、被申请人权益保障、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 定。

2025 年3 月28 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备忘录》,确认截至《备忘 录》签订日,被申请人尚未依约履行案涉土地过户至申请人名下的义务,约定 将《合作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变更为北海国际仲裁院。同日,南洋地产在该 《备忘录》上注明“已收悉,同意且无异议”,并盖章。

2025 年4 月11 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敦促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的 函》,要求被申请人抓紧时间办妥案涉土地过户手续。被申请人于同月15 日签 收《回执》。

申请人庭后提交《海南至和永道物流有限公司对仲裁庭有关问题的回复》 称,案涉土地上有一小部分被附近村民占用建了房屋、种植了一些农作物,还 有一小部分政府部门搭建了一个类似变电箱之类的临时,其余部分为空地。被 申请人对此无异议。

另查明:

名。 1.被申请人于2023 年4 月17 日由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

2.被申请人持有原东方市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03 年4 月8 日核发的东方 国用(2003)字第007 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007 号《土地证》)。007

号《土地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南洋航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八所镇二 环路西侧,地号为3-6-491,图号为110-574,用途为商住,使用权类型为出让, 终止日期为2064 年4 月1 日,使用权面积为17333.3m2。案涉土地由 110184.932/574667.951

110147.265/574779.064

110130.795/574731.172,109775.103/574555.956, 109760.932/574597.722 等五个 坐标点合围的土地。

3.东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于2025 年7 月10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 经不动产信息系统查询,截至2025 年7 月10 日,案涉土地无抵押、无查封记 录。4.申请人因本案预缴仲裁费用224868 元、申请人向东方市人民法院申请财 产保全,支付(2025)琼9007 财保16 号案件财产保全费5000 元。

(三)仲裁请求和理由

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将位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二环路西侧、土地使 用权证号为东方国用(2003)字第007 号的17333.3 平方米商住用地变更登记至 申请人名下;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即:违约金以30229428 元 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 倍,自2024 年12 月7 日起计算暂计算至申请人提起仲裁之时暂定为1655565 元,最终应计算至实际完成过户之日止;

等。 3.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和律师费

申请人当庭明确第3 项仲裁请求为仲裁费用224868 元、保全费5000 元由 被申请人承担,撤回律师费的请求。

三、本次仲裁案件进展情况

(一)仲裁裁决情况

1、被申请人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 坐落于海南省东方市八所镇二环路西侧17333.3m2 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

地使用证》号:东方市国用(2003)字第007 号]变更登记至申请人海南至和永道 物流有限公司名下;

2、被申请人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 申请人海南至和永道物流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30229428 元为基数, 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 倍自2024 年12 月7 日起计算至上述土地使用权完成变更登记之日止];

3、被申请人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海南至和永道物流有 限公司支付保全费5000 元;

(一)本案的仲裁费用224868 元,由被申请人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承担(该费用已由申请人预交,本院不予退回,被申请人应迳付申请人)。

(二)上述裁决应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的款项,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书 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义务人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相应的 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理。 权利人可在本裁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付。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执行情况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法院于2026 年02 月05 日发出首次执行通知书,案号 为(2026)琼01 执601 号,执行东方市国用(2003)字第007 号]变更登记至申 请人海南至和永道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目前尚未实施执行。

四、本次仲裁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公司应对措施

(一)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被查封的土地,截至目前处于闲置状态,本次查封事项未对公司的日 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直接影响。

公司将积极关注案件进展,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并将根据相关事项进 展情况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对财务有一定影响,公司将根据谨慎原则,在2025 年的年报做披露。

(三)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

由于该仲裁所涉及的事项并未经董事会审议,公司将对此仲裁事项进行全 面核查,对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追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利益。 并将根据核查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25)北海仲字第6-127 号裁决书

(2025)琼9007 财保16 号

新征程能源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2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