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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导读:张小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对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 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 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以下情形:

(一)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二)最近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在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 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四)《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本次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 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将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 务,公示期不少于10 天。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董事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意见及对公示情况的说明。

三、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 号―业务办理》《公司章程》等规定;对各激 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数量、授予日、授予价 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 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五、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的积 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实现,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公司实施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

张小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 年4 月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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