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开发科技: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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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及表决情况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 年2 月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制定<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 果:同意9 票,反对0 票, 弃权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套 期保值业务,以借助衍生品市场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 规避原材料、外汇、利率等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公司从事买进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 其他衍生产品合约,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实现对冲现 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相关风险、锁定经营成本或收益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 “分子公司”)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分子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视同上市公司 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同意,分子公司不得进行套期保值业 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 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 动。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 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 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公司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 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只能进行场内市场期货交易,不得进行场外市 场交易;
(二)公司进行商品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
时间原则上应当与预计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
(三)公司应当以本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 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 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接受其他任何单位的委 托和代理期货业务,不得进行投机;
(六)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 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存款时间或外币收付款 规模相匹配,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交易及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账 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交易;
(七)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 方可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批准的期限内可循环使用。
第八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75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
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及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 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的具体审批工作,财务部负责套 期保值日常业务的运作和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部门职责: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 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财务处理及日常联系与管理等工作;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协助董事会、股东会履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 监督套期保值参与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 的操作风险。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 可行性、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 析报告,并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与监督,及时 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章 交易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流程分为套期保值计划和方案审批流程、套期 保值方案执行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作; 1、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操
2、公司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制订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交易方案;
3、由财务部交易人员拟定交易安排(含交易金额、成交价格、交割期限等内 容),报公司财务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与已选定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确 认;
4、公司财务部确认人员应要求合作金融机构定期向公司提交交易清单,并
在每笔交割到期前及时通知和提示交割事宜;
5、财务部随时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市场信息,妥善安排交割资金,保证按 期交割;
6、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部核算人员应对每笔套期保值业务 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并根据《会计准则》进行核 算;
7、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负责人 及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及时向管 理层报告,同时公司管理层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 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不相容岗位分离 制,具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
第十六条 公司应采取以下风险评估和防范措施:
(一)防范资金风险,做好流动资金安排:保证套期保值业务预计占用资金在 公司年度的总授信额度内循环使用,并预测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到 账期的金额和可能偿付的资金准备数量。
(二)预测套期保值产品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方案预测在价 格出现变动后的盈亏风险,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总经理。
(三)做好套期保值业务支付与回款预测与落实,防止套期保值延期交割。
第十七条 在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 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等,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已实施的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 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 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年度报 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 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 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 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业务的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交易资料、 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保存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 值信息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若 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 或其他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 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届时有效 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成都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2 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