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罗顿5: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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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3 月3 日
2.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 √电子通讯会议
√电子通讯会议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电子通讯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
√现场投票 □电子通讯投票
√网络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国以民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性说明: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共2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59,727,0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60%。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共23 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99,709,5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1%。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会会议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8 人,列席7 人,董事沈林华因个人缺席;
2.公司在任监事3 人,列席1 人,监事余真、周伟豪因个人原因缺席;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4.公司总经理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自身章程,具 体内容如下:
取消公司的监事会和监事,由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取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并删除相关内容;修 改对关联交易的各层级审批权限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 年2 月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 告》、《关于拟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159,382,2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股数5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 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二)审议通过《拟修订部分公司制度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非上 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全国中小 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2 日召开了第九届第二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了《拟修订部分相关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如下:
拟根据公司章程调整后的内容,修订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部分制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2 月 13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 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公告》。
其中,《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修 订,以及《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废止尚需股东会审议。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159,382,2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股数5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 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议案内容:
依据公司发展需要和审计要求,基于深圳市泓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以下简称“深圳泓毅” )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 公 司拟聘请深圳泓毅为公司 2025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审计费用 预计不超过 20 万元。
2.议案表决结果:
普通股同意股数159,382,24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反对股数5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弃权 股数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四)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议案
议案
比例
比例
比例
票数
序号
名称
票数
票数
(%)
(%)
(%)
1 拟取消监事会
54,300 0.05%
54,300
99.95%
105,983,724 99.95% 54,300 0.05% 0 0%
并修订<公司
章程>的议案
2 拟修订部分公
99.95% 0.05%
105,983,724 99.95% 54,300 0.05% 0 0%
司制度的议
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海口)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张晋顼、李佳伦
(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罗顿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