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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盛硅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导读:合盛硅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确认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持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断提高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 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要 求,现将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公告如 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落实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简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 管措施决定书1次,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函1次、口头警示3次,相关情况及公 司整改措施说明如下:

(一)2026年1月,浙江证监局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

(1)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

2026年1月14日,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 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0号),具体内容如下: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开化联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联营)、库车聚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聚友煤业)应被认定为你公司关联方,你公司与开化联营、聚友煤业发生的交易 均为关联交易。2022年,你公司与开化联营的交易金额77,159.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3.81%。2022-2024年,你公司与聚友煤业的交易金额分别为 24,547.76万元、24,640.90万元和35,459.57万元,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的1.21%、1.03%和1.09%。你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2022年10月,你公司控股子公司宁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 政府签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总投资约70亿元。2023年6月,你公司与杭州市 萧山区人民政府、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项目总投资增加至约 110亿元。上述投资金额分别占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55%和45.88%,你公 司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 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 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违规行为影响,加强证券法律 法规学习,严格执行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行为再次发 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警示

2026年1月1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合盛硅 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证公监函〔2026〕0015号), 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罗立国、罗烨栋、张雅 聪、高君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9号)、《关于对合盛硅业股份有 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6〕10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 事实,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盛硅业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审议披露不规范

开化联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化联营)、库车聚友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 简称聚友煤业)应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与开化联营、聚友煤业发生的交易均为关 联交易。2022年,公司与开化联营的交易金额77,159.6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的3.81%。2022-2024年,公司与聚友煤业的交易金额分别为24,547.76万元、 24,640.90万元和35,459.57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1.21%、1.03% 和1.09%。公司未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重大投资披露不及时

2022年10月,公司全资子公司宁波合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签 订《战略合作框架协议》,项目总投资约70亿元。2023年6月,公司与杭州市萧山区人 民政府、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补充协议,项目总投资增加至约110亿元。 上述投资金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4.55%和45.88%,公司未履行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2.1.1条、第2.1.7条、第6.1.2条、第6.3.6条等有关规定。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 长罗立国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罗烨栋作为日常经营 管理主要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雅聪作为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高君 秋作为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根据行政监管措施认定,罗立国、罗 烨栋、高君秋对公司两项违规负有主要责任,张雅聪对公司第二项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2条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罗立国、时任总经理罗烨栋、时任财务总监 张雅聪、时任董事会秘书高君秋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 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的一个月内,向我部提 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 有重大信息。”

公司收到上述函件后高度重视,并向浙江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了整改报告。 公司认真落实各项整改措施,以此次整改为契机,深刻汲取教训,加强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消除违规行为影响,不断完善公 司治理及内部管理体系,并强化监督执行,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促进公 司规范、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2025年8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2025年8月4日,因公司多次延期回复,未及时回复并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 函,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5.2.11条、第13.1.4条等相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 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高君秋予以口头警示。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口头警示中所指出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 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内部管理制度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后续将更 加注重回复和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三)2024年5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2024年5月28日,因公司未及时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2条、第13.1.4条等有关 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高君秋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责任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第13.1.4 条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高君秋予以口头警示。

公司收到上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认真总结并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 律法规的学习,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后续将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四)2024年1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口头警示

2024年1月22日,因公司未及时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2条、 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雅聪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责任人,未勤 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 4.4.2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雅聪予以 口头警示。

公司收到口头警示后高度重视并深刻反思相关问题,切实加强公司相关人员对相关 法律、法规的学习,规范公司运作,后续将更加注重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经自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 施的其他情形

特此公告。

合盛硅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3 月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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