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京蓝:公司章程
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目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
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董事会
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独立董事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八章通知与公告
第一节通知第二节公告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第二节解散和清算第十章修改章程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黑龙江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黑体改复[1993]303号文批准,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在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230000100003771。
第三条公司于1997年3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464万股,于1997年4月1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铟靶新材(哈尔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
IndiumTargetAdvancedMaterials(Harbin)Co.,Ltd.
第五条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城创新创业广场20号楼(秀月街128号)A307-24-0194室,邮政编码:150028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917,098,282元。
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公司法人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公司全部股份均为面额股,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宗旨:坚持规范稳健发展的经营理念,充分发挥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作用,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人力资本最大化。
第十四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黑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铸造;有色金属压延加工;有色金属合金制造;有色金属
合金销售;金属制品销售;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固体废物治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公司发起人或股东、所持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及所持股份比例列表如下:
-5-发起人姓名(名称)
| 发起人姓名(名称) | 证照/证件类型 | 证件编号 | 认购股份数(万股)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 黑龙江省建设开发实业总公司(原名称为黑龙江省房屋建设综 | 内资企业法人 | 230103100007170 | 1512 | 经评估全部净资产1068万元及现金444万元 | 1993年3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