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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星光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3月)

导读:国星光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3月)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 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理。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 其名下但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 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包括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 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信息申报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 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

(五)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 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 整,应当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 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股份锁定与解锁

第七条公司申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 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九条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 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

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公司若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 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 例锁定股份。

第十一条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 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所持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 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十 六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 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 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 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 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 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 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 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 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 后2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 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 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三条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 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进展公告。

第二十四条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不得减 持本公司股份。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