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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竹5:股东会议事规则

导读:阳竹5:股东会议事规则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阳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6 年3 月 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5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回避表决情况:本议案不涉及关联关系,无需回避表决。

提交股东会表决情况: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的主要内容

阳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行为,保证公司股东会 规范、高效运作,确保股东平等有效地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事项;

(十)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一)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二)审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全国股转系统业务规则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 本规则第五条所述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 个月内召开临时 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可以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 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主办券商和全国股转公司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主办券 商和全国股转公司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 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 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 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三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 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向股东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 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经列 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五条 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 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 响、审批情况、是否涉及关联交易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 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股东 披露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 作为年度股东会的提案。

第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请股东会

决议。

第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会议召开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计算起 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九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有权出席会议并参 加表决,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 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股东会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 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出席与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确定 的其他明确地点。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可以根据全 国股转公司的有关规定和需要,视情况提供网络或全国股转公司允许的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 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六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 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 席股东会。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接受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 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容: 第二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第三十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 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 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

第三十二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 其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 号码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 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代理投票委托书需公证但没有公证的;

(七)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其代理人出 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五章 会议签到

第三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表及代理人应按照关于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中所通知的时间和要求向股东会登记处办理登记。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六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凭第二十九条所述凭证在签名册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原则上不得参加本次股东会,经大会主持人特别批准,需提 交本规则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文件,经审核符合大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名

册上签字后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大会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表决

第四十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东的过半数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 开会。

第四十一条 大会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如遇特殊情况时,也可在 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第四十二条 大会主持人宣布开会后,主持人应首先向股东会宣布到会的各 位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情况以及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会议在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顺序逐项进 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审议及表决的方式。 股东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四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 股东会作出报告。

第四十五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做出解释和说 明。

第四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 释和说明。

第四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 系的股东可以出席股东会,但应主动向股东会申明此种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可以 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应回避而不参与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说明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主持人应宣布相关关联股东的 名单,并对关联事项作简要介绍。主持人应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方股东持有或 代理表决权股份的总数和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之后进行审议并表决。

第五十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均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通过的形式。 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 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为记名式投票表决。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名董事、监事 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 会决议作出后立即就任。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

票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的投票权集 中选举一人,亦可以分散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监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 低依次决定董事、监事的选聘,直至聘满全部董事、监事为止。

第五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 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 顺序进行表决。

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 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另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 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对议案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八条 不具有出席本次会议合法有效资格的人员,其在本次会议中行 使或代 表行使的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所投出的表决票)无效。因此而产生

的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第六十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 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 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

(四)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或者撤回终止挂牌;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就关联事项做出决议,属于普通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 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属于特 别决议的,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五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

第七章 股东会纪律

第六十七条 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本公司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师、公证员以及 董事会或提议股东邀请的嘉宾、记者等可出席股东会,其他人士不得入场。

第六十八条 大会主持人可要求下列人员退场:

(一)无资格出席会议者;

(二)扰乱会场秩序者;

(三)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四)携带危险物品者;

(五)其他必须退场情况。

上述人员如不服从退场命令时,大会主持人可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退场。

第六十九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主持人许可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 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发言时,由主持人指定发言者。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规定 每人发言时间及发言次数。股东在规定的发言期间内发言不得被中途打断,以使 股东享有充分的发言权。

股东违反前三款规定的发言,大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

与会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大会主持人批准者, 可发言。

第七十条 发言的股东或代理人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代表的单位、持 股数量等情况,然后发表自己的观点。

第七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八章 股东会记录

第七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如有)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第九章 休会与散会

第七十四条 股东会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宣布暂时休会。大 会主持人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宣布休会。

第七十五条 股东会全部议案经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股东无异议后,由主 持人宣布散会。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的公告与执行

第七十六条 股东会对股东提案做出的决议,应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 避表决情况;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 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如有)。

第七十八条 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 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八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决议作出后 立即就任。

第八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八十二条 公司董事长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议关于股东会决议 执行情况的汇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三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不可分割之附件,是对《公司章程》 中有关股东会事项的解释、细化和补充,与《公司章程》中不一致之处,以《公

司章程》为准。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 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八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以下”均包括本数,“过”“多于”、 “低于”均不包括本数。

第八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阳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3 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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