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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洛药业:股东会议事规则

导读:普洛药业:股东会议事规则

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普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 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及《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 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 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 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七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 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四)对公司增加或减 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八)对公司聘用、 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审议公司在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十 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 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十一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 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议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 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 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 他用途。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提案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 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 股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 东会将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股东会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股东会通知 期限,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

第十八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十九条召集人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的登记

第二十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会议登记册上进行登记。会 议登记册应载明参会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 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公司和召集 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一条股东应当持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出席 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二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 方便。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 理由,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 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四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当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 人签署出席股东会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

第二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 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 主任或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第二十九条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使股东会 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 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 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当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该次股东会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二条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在股东会上不得透露、泄露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章股东会的审议和表决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 计票并及时披露。(所谓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没有 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 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 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前 向公司董事会说明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 并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要求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表决;

(四)关联交易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过半数以上通过;如该交易事项属特别决议范围,应由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者回避,该关联 股东的投票视为弃权票或该关联事项的决议无效。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审议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事项是否对 公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同时由独立董事就该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九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数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 会选举产生;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提名,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 选举产生。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 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四)董事候选人应当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 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要求。董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应当 在股东会召开之前披露。

第四十条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 以上,股东会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选举两名及以上的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 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 权可以集中使用。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时,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应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分配票数的总和 不能超过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否则,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弃权;

(二)股东持有的每一份股份均享有与股东会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 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计算公式为: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股东持股总数×应选董事 人数;

(三)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采用分开逐项投票。选举 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独立董事 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 股东享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 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四)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表决权任意分配,既可以集中投向 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数位董事候选人。但是,股东最终所投的董事候 选人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若超过,该股东的投票视为无效;股东对某一位 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 该股东的投票无效;股东对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表决权总 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时,该股东的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其放弃表决权。

(五)董事的当选原则: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 排名在前的当选,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 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如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 相同,且如全部当选将导致选举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得票相 同的董事候选人再次使用累积投票制进行单独选举,排名在前的董事候选人当选。 如当选董事人数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

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 董事进行补选。

第四十一条股东会选举董事的提案,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须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 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当对提案进行修改,若有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 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 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 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 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四十九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披露的所有议案或提案逐项审议、逐项表 决。现场会议应由会议召集人指定专人对各项议题进行宣读,并给予与会股东及股 东代表合理的发言讨论时间。

第五十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八章 会议记录及决议

第五十一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二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 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 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 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四条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

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五条股东会的提案审议结束,宣布表决结果后,股东会应当作出决议, 决议内容包括: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权的比例;

(三)会议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的决议,应列 明提案股东的姓名(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披露股东会的表决情况。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九章 股东会的公告

第五十七条召集人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及时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股东会 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每项提案 的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等。

第五十八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 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第六十一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

本数。

第六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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