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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成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导读:汇成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6年3月修订)

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及监 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 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 号--股 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业务规则和《合肥新汇成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 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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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及法律、行政法规允 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 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五条 因司法强制执行、执行股权质押协议、赠与、可交换 公司债券换股、股票收益互换等方式取得股份的减持,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股份变动规则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 本公司股份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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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 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 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 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 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 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 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至 公告前一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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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 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及 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前款减持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一个 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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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 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 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 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情况。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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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章变动申报及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 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 公司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 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 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 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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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 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在未得到公司董事会秘书反馈 意见前,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其买卖计划。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者 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上交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

(三)不存在不得转让本公司股份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 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 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 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 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 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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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 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通 过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 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 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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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2026 年3 月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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