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浙江交科:公司章程(2026年3月)
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2026年3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5
第三章股份 ......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11
第五章董事会 ...... 34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55
第七章公司党组织 ...... 58
第八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60
第九章通知和公告 ...... 67
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 69
第十一章修改章程 ...... 74
第十二章附则 ...... 7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章程(以下简称“本章程”)。
第二条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浙证委〔1998〕
号文《关于同意设立浙江江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批准,以发起的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法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0007109591285。第三条公司于2006年7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800万股,均系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并于2006年8月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继续交易。
第四条公司注册中文全称:浙江交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Communications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浙江省江山市景星东路38号,邮政
编码:
324100。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67,429.9530万元。第七条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指定的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工作经费,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公司坚持依法治企,努力打造治理完善、经
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公司。
第十三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党组织(纪律检查组织)班子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五条公司的经营宗旨:构建幸福之路,创造五方价值(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为伙伴搭建共赢的合作关系;为员工提供成就事业的发展平台;为股东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社会创造畅通舒适的生活环境),成为基础设施领域最具价值创造力的国际工程服务商。
第十六条公司经营范围:公路工程、市政工程、城市轨道工程、铁路工程、港航工程、机场工程的技术研发与推广、投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养护、技术服务,地下工程的设计、施工、养护及咨询,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详见《安全生产许可证》),化工产品的开发、生产和销售,压力容器的设计,化工及机械设备的设计、制造、销售、安装、技术服务,
火力发电,对外供热,经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实际经营范围以营业执照登记的为准。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公司可另开设业务发展所需的投资与经营项目,扩大经营范围。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一元。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公司发起人为江山化工总厂、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江山市经济建设发展公司、浙江国光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江化职工持股会和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工会委员会,于1998年
月
日完成出资。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10,198万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1元。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持股比例如下:
―7―序号
| 序号 | 发起人名称 | 认购股份数(万股) | 出资方式 | 出资时间 | 持股比例 |
| 1 | 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5,100 | 技改贷款本息余额 | 1998年11月23日 | 50.01% |
| 2 | 江山化工总厂 | 4,202 | 净资产 | 1998年11月23日 | 41.21% |
| 3 | 江山市经济建设发展公司 | 298 | 技改贷款本息余额 | 1998年11月23日 | 2.92% |
| 4 | 浙江国光啤酒集团有限公司 | 100 | 货币 | 1998年11月23日 | 0.98% |
| 5 | 江化职工持股会 | 300 | 货币 | 1998年11月23日 | 2.94% |
| 6 | 浙江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工会委员会 | 198 | 货币 | 1998年11月23日 | 1.94% |
| 合计 | 10,198 | - | - | 1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