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ST沈化: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为“《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沈阳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及时将前述信息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并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对外发布。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信息披露的原则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其他不正当披露。
真实,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准确,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完整,是指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及时,是指公司应当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信息。
公平,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章披露内容及要求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其他需要披露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发行公告、法律意见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信息披露文件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和披露。
第八条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主要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
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2.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3.其他重要事项;
4.财务会计报告;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七)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九)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十)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十一)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制定。
第九条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2.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8.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2.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3.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4.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5.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6.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7.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ESG专项报告。
(三)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四)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八)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九)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十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包括不限于股票价格异常波动、受到监管处罚等,按照相关合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同时,应当将相关情况上报事业部。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应对信息披露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并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首要管理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落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十二条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与公司各部门以及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指定联络人的沟通与联系,保持信息渠道畅通;
(二)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向董事会提交和报告信息;
(三)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相关事宜;
(五)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及与投资者和证券服务机构沟通等;
(六)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登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七)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和完善信息保密措施;
(八)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监会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负有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
(九)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或本子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十六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十三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建立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保证不同投资者间的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以利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十六条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披露信息的界定及编制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内容涉及的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给予配合和协助,按其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第二十八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二十九条临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等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人提供的信息,应立即向董事长报告,并组织披露文稿,进行合规性审查;
(三)公司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董事会秘书在权限内审核或董事长批准信息披露公告文件后,应在第一时间将该等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后,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信息类别和重要性、信息关联性及时通知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第三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三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实行文字和电子文档存档管理,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将相关履行职责的记录和文件、资料编排后送交董事会办公室保管。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三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三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三十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三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一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单位/人员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三),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四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业务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
(三)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四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和处于进展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文件的保密工作,凡预期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公布之前,公司应采取措施要求相关人员及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必须严格保密。第四十八条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网站、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尽量缩小知情人员范围,以防止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在公司作出正式披露前,若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内幕信息管理
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公司的内幕信息。《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公司的内幕信息在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非法获取该等信息的知情人不得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禁止的方式利用该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等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该等信息;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上市公司信息。
第五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五十二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信息公开披露日期而上报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等,应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
第五十三条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新闻媒体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上发布消息。公司有关部门向新闻媒体或内部刊物提供的有关公司生产经营、重大资产、股权变化等重大信息的新闻稿
需提交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七章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发生本制度规定应予披露的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不实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完整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五十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深圳证券监管规则及本办法有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依据相关管理制度追究其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
1.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2.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登记审批表
登记时间
| 登记时间 | 登记人员 | |||
| 申请部门 | 申请人员 | |||
| 申请时间 | 申请事项类别 | □暂缓□豁免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 ||||
| 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原因和依据 | ||||
| 暂缓披露期限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
|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