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气派科技:章程(2026年3月)
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26年
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 2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股份 ...... 4第一节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 ...... 5
第三节股份转让 ...... 6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 7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7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0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11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15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16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18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21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26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26
第二节董事会 ...... 30
第三节独立董事 ...... 36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9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41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3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43
第二节内部审计 ...... 47
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8
第八章通知和公告 ...... 48
第一节通知 ...... 48
第二节公告 ...... 49
第九章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9
第一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9
第二节解散和清算 ...... 51
第十章修改章程 ...... 53
第十一章附则 ...... 5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是由深圳市气派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截至2013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7954196722。
第三条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6,570,000股,于2021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气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ChinaChippackingTechnologyCo.,Ltd.
第五条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辅城坳社区平龙西路250号1#厂房301-2;邮政编码:518111。
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440.4321万元。
第七条公司是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努力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推进公司科技研发水平。以取得对全体股东的最大回报为已任,依照《公司法》和国际惯例规范运作要求,做大做强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产业,谋求公司更大发展。
第十五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集成电路的研发、测试封装、设计、销售(不含蚀刻等有工业废水产生的工艺及其他限制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设备租赁(不含融资租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如本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与工商登记或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不一致的,以工商登记或经许可的经营范围为准。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不违反中国法律以及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审批或批准手续后,增加、减少或者调整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第二十条公司由深圳市气派科技有限公司按照截至2013年3月31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依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3年
月
日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深ZH[2013]457号),深圳市气派科技有限公司截至2013年
月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值为147,196,931.33元。深圳市气派科技有限公司以截至2013年
月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按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6,6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一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6,600万元。深圳市气派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深圳市气派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股份,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持股比例如下:
| 序号 | 发起人 | 认购股份数(股) | 出资方式 | 持股比例(%) |
| 1 | 梁大钟 | 51,000,000 | 净资产 | 77.27 |
| 2 | 白瑛 | 10,800,000 | 净资产 | 16.37 |
| 3 | 施保球 | 2,000,000 | 净资产 | 3.03 |
| 4 | 林忠 | 350,000 | 净资产 | 0.53 |
| 5 | 饶锡林 | 280,000 | 净资产 | 0.42 |
| 6 | 文正国 | 280,000 | 净资产 | 0.4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