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创元科技: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6年第一次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全资和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八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第十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
第十三条公司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第十五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报告的编制格式及内容按相关规定执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第十六条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第二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节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三十一条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第三十二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三条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三十四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三十五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第三十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第三十八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三十九条本管理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四十条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十一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五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第一节相关责任部门
第四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处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具体负责信息披露事宜的协调和组织,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准备和递交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文件资料。
(三)负责应披露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相关保密措施。
第五十条证券事务代表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编制,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二)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节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第五十二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三条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有关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四条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处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五十五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七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披露。
第五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
第三节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第六十条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子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为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指定信息披露人员,公司派出的董事等。
第六十一条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也不得对已披露信息做任何解释和/或说明。
第六十二条公司或子公司发生第二十三条所列的重大事件以及下列事项时,相关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报公司产业部和董事会秘书处,并应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子公司与他人共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的全部投资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或者合同金额占子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的。子公司作为总承包人的,应当以项目的全部投资金额适用本规定;作为非总承包人的,应当以实际承担的投资金额适用本规定;
(二)发生诉讼或仲裁。
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关于诉讼、仲裁的事项当包括以下内容:
(
)案件受理情况和基本案情;
(
)案件对利润或者期后利润的影响,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是否还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三)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四)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五)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处受理相关资料后,按照有关规定确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对需要即时披露的信息,应及时拟成信息披露文稿,经董事会秘书初审、总经理审核,报董事长审阅签发后,对外披露。
第四节对外宣传第六十四条公司在媒体公开发布的信息应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处审核同意。第六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上或内部刊物上刊登的有关内容应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经董事会秘书处审核后发布。遇有非公开重大信息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五节接待和推广第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处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表,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只能以已公开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十八条禁止在接待来访和其他与投资者沟通的行为中实行差别对待政策。禁止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节记录、保管和档案管理
第六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处室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处应当予以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为
年。
第七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为
年。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七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七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七十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第七十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十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八十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
年。
第八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八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八十三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事项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泄露未公开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八十五条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应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对公司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如因上述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将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及时报告交易所。
第八十六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不得在证券发行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十七条当公司董事会得知有关未公开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应立即采取公开披露的方式予以补救。
第八十八条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漏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依法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七章涉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按照董事会秘书处的具体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所需的有关信息资料。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
况。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有关信息披露。
第九十条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九十二条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八章附则第九十三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应当执行本制度。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参股公司应当参照执行。第九十四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第九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第九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3日
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专(兼)职人员联系表
| 部门或所属公司名称 | |||||
| 部门负责人或董事长 | 联系电话 | ||||
| 为了准确、无误的按照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传递公司内部信息,我(部门)公司决定由我(部门)公司部门和部门为信息披露事务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信息采集、传递和相关协调事务。_____________(签章)年月日 | |||||
| 信息披露专(兼)职人员 | |||||
| 姓名 | 身份证号 | ||||
| 联系电话 | 手机号码 |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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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真号码 | 邮政编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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