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天目湖: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6年4月修订)
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 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 名。公司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之间的指定 联络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须具有以下任职资格:
(一)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董事会秘书应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二)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年受到过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交易所报告并办理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交易所所有 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本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 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 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交易所提交下列 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任 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 资料。
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自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
第七条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下列人
士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本公司独立董事;
(二)本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
(三)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董事会秘书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第八条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证券事务 代表应当取得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明。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 证券事务代表可代为履行其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力。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 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条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并向交易所报告并提交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 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 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 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 代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的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
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并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 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当其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 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在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 的活动;
(五)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六)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会;
(七)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八)未经股东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九)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十)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十一)保证与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及时沟通,随时保持与交易所的联系。
(十二)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将 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监督下移交。
(十三)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与其签订的保密协议,在任职期间以及离 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除外。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二)有权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
(三)有权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 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四)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交易所 报告;
(五)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
述报告。
第十六条公司承担以下义务:
(一)为董事会秘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应董事会秘书的要求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三)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交易所组织的董事会秘 书后续培训。
第六章 绩效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负责组织考核。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的薪酬分配方案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向股东会说明, 并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董事会秘书的薪酬应同公司绩效和个人业绩相联系,并参照组织 与个人绩效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发放。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 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2026 年4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