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宏景科技:股东会议事规则(2026年04月修订)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对与会股东、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会的有关 工作人员、列席股东会的其他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 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对股东会的正常召开负 有诚信勤勉的责任,不得阻碍股东会依法履行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五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以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包括本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同一标的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相 关交易金额累计计算);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的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外,上述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除法律、法规有特别限制外,股东会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 照谨慎授权原则,授予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贷款 等事项的资产运作权限。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 的处分。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于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 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四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提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 召集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
第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 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说明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 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 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发布通知并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 东会的,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采取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 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
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 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 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 东会,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 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 其具有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个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股东单位 印章。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 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 效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 件。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向股东会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除涉及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会上公开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及表决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应先举手示意,经股东会主持 人许可后发言。股东发言应向大会报告姓名和所持股份数,发言内容应围绕该次 股东会的主要议题。
股东发言违反上述规定的,股东会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其发言。
第三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 项时,会议需要关联股东进行说明的,关联股东有责任和义务如实作出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股东有权向股东会提出关联 股东回避申请。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股东的争议时,董事会在股东会召开前,应对关联 股东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三)股东会在审议有关联交易的事项时,主持人应向股东会说明该交易为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关联股东以及该关联股东应予回避等事项;关联股东投票表 决人应将注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字样的表决票当即交付会议投票表决总监 票人;然后其他股东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四)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没有回避的,其他股东有权向会议主持人申请该有 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并说明回避事由,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决定是否回避。会议主持人不能确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或有 关股东对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有异议时,由全体与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决定该被申请回避的股东是否回避。
(五)关联股东未获准参与表决而擅自参与表决,所投之票按作废票处理。
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股东会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 在决议中对关联股东无法回避的特殊情况予以说明,同时应对非关联股东的投票 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在决议中记录并作出相应说明。
股东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 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联交易事项应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条 股东会只对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不得对通知中未 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 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四十三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 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和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 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 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四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2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 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决议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第八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 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九章 股东会费用的承担
第五十六条 因召开股东会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由公司负责承担:
(一)召开会议的场地使用费或租赁费;
(二)召开会议的文件准备费用;
(三)会务人员的报酬;
(四)董事会聘请律师见证的律师费用;
(五)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及其他经公 司董事会核定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七条 下列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为参加股东会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
(二)股东参加股东会的其他个人必要支出。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中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发出通知或公告当天开始 计算。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过”、“低于”,不 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本规则,由董
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六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对本规则有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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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4 月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