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美丽生态: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6年4月修订)
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制度于2026 年4 月27 日经公司董事会第十二届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的“披 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 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者存托凭证持有 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 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 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
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 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 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
1、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 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 期限。
3、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 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 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 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 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 当然免除。
告。
5、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
6、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7、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临时报告
1、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务:
2、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3、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 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4、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5、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其他事项
1、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 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规 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2、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 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 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4、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依法豁免 披露。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3、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4、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 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定期报告在报告期结束后,董秘办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提供定期报告基础 资料,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交 董事会批准;
2、财务中心组织财务审计,及时向董秘办提交财务报告、财务附注说明和 有关财务资料;
3、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予以协助。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 阅;
4、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5、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6、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由董秘办起草公告文稿,经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发,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两个 工作日内向深交所报送审核后披露。
第二十条公司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1、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披露程序:
(一)由董秘办组织起草董事会、股东会议案,必要时征求其他相关部门意 见或聘请中介机构出具意见;
(二)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
(三)董秘办根据决议内容起草公告文稿,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核,董 事长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深交所备案并披露。
2、无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审议事项的披露程序:
董事会秘书得知需要披露的信息或接到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后,应立即 向董事长报告;经董事长同意董事会秘书组织董秘办起草公告文稿,以董事会名 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经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发,在规定时间内报 送深交所并披露。
第二十一条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同时知会 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各部门及子公 司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长应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提供信息的人员或部门应负 责相关信息的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 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 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征询董事长的意见。
2、上述信息披露主体,在接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 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的等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上述 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要求提供或评论可能涉及公司未曾 发布的股价敏感信息,也必须拒绝回答。
3、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 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二十三条董秘办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信息披露的相关材料、资料由董 秘办负责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四章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 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 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内部 流转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密级,采取保密措施,尽量缩小 知情人员范围,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公司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 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微信公众号、宣传 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接待来访人员前应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不得 向其透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章信息披露中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二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签 发信息披露文件。
3、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4、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的业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开披露信息的 编制、报送及披露等相关事宜。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董事会特别授权,不得 进行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否则对此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上述任何人对外披 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的时间,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 公司对外公告的内容。
5、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6、公司总部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总经理、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各部 门或各单位重大信息提供的第一责任人。
7、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应及时向公司相关部门报告所知悉的该投资 企业的重大事项。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 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经营管理层应指派有关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定期和临时报告,提供有关 资料,答复有关询问,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公司总经理、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 定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三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分 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三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 责记录,或由董事会秘书指定一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保管。
第三十五条涉及查阅已经公告的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 由董秘办负责提供。
第六章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十七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视情节和影响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解 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追究赔偿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 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三十八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 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第三十九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