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兰石重装: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 年4 月9 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 定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及控 股股东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 告》(公告编号:临2026-015)。
2026 年4 月22 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6〕 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 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6-027)。
2026 年4 月30 日,公司、兰石集团及相关当事人分别收到甘肃证监局下发 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8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
公司、兰石集团、阮英、王彬、张俭、张璞临、郭富永、卫桐言、武锐锐。
(二)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兰石重装、兰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
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 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兰石重装及兰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至2024 年期间,兰石重装与兰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 2020 年发生额9,7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5.59%,年底无余额;2021 年发生额61,6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9.34%,年底无余额;2022 年 发生额226,520 万元、年底余额7,85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7.72%、2.35%,2023 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2023 年发生额223,300 万元、年底 余额26,431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6.49%、7.87%,截至2025 年 6 月余额全部归还;2024 年发生额127,0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35.96%,年底无余额。兰石重装未在2020 年至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上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兰石重装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公司2023 年、2024 年 半年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103,677 万元、80,688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 总额的8.15%、6.24%,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兰石重装案涉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时任董事长张璞临组织实施案涉行 为,签署了公司2020 年至2022 年年报和2023 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董事长郭富永组织实施案涉行为,签署了公司 2021 年至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2024 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卫桐言组织实施案涉行为,签署了公司2021 年至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2024 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 董事会秘书武锐锐在任职期间知悉案涉行为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并签署了公司 2021 年至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2024 年半年报,是公司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
兰石集团案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兰石集团时任董事 长阮英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兰石集团 时任董事长王彬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兰石集团时任财务总监张俭在任职期间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
1.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0 万元罚款。
2.对张璞临给予警告,并处以140 万元罚款;
3.对郭富永给予警告,并处以110 万元罚款;
4.对卫桐言给予警告,并处以80 万元罚款;
5.对武锐锐给予警告,并处以80 万元罚款;
6.对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处以400 万元罚款;
7.对阮英处以150 万元罚款;
8.对王彬处以140 万元罚款;
9.对张俭处以11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 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 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学习,持 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 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 号);
2.《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4 号);
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5 号);
4.《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6 号);
5.《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7 号);
6.《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8 号);
7.《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9 号);
8.《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 号);
9.《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1 号)。
特此公告。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