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联盛化学: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联盛 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化学”、“公司”或“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负责联盛化学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 期至2025 年12 月31 日止。目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 导期限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 务》等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 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 8 号院 1 号楼哈德门大厦西塔 1003 室 |
| 法定代表人 | 冉云 |
| 保荐代表人 | 聂敏、江祥 |
| 联系电话 | 021-68826801 |
| 项目 | 内容 |
| 是否更换保荐代 表人 | 由于原保荐代表人张锋工作变动,保荐机构委派保荐代表人江祥接替张 锋担任联盛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项目的保 荐代表人。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项目 | 内容 |
| 上市公司名称 |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1212 |
| 注册资本 | 10,800 万元人民币 |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 |
| 办公地址 | 浙江省台州市临海市台州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第三大道 9 号 |
| 法定代表人 | 牟建宇 |
| 董事会秘书 | 周正英 |
| 联系电话 | 0576-88313288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 年 4 月 19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 2021 年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2 年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19 日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披露 2024 年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25 年年度报告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发行人所做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联盛 化学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 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进 行专业沟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上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在联盛化学股票 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与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了审阅;
等;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及信息披露制度
3.督导发行人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本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联盛化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
4.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确保相 关主体切实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5.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6.定期或不定期对联盛化学进行现场检查,与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访谈,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和年度持续督导报告等文件, 并就联盛化学的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联盛化学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相关处理情况如下:
| 事项 | 说明 |
| 1. 保荐代表人变 更及其理由 | 2024 年 12 月 10 日,原保荐代表人张锋先生因工作变动,不再继续 担任联盛化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有序推进,国金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江祥先生接替张 锋先生的工作,担任公司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
| 2. 持续督导期内 中国证监会、证 监局和证券交易 | 1. 2023 年 6 月底公司向实施募投项目的全资子公司沧州联盛增资, 因工作人员疏忽,误输入了沧州联盛的基本户账号; 2023 年 7 月 3 日, 款项汇出,公司发现上述情形后立即采取措施; 2023 年 7 月 7 日, 2,000 |
| 事项 | 说明 |
| 所对保荐机构或 其保荐的发行人 采取监管措施的 事项及整改情况 | 万元增资款已全部原路退回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上述事项未造成募集资 金损失,也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的情况。该事项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6.2.1 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20 日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函, 2023 年 11 月 21 日收到浙江证监局的监 管关注函。 2. 公司于 2025 年 9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出具 的《关于对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2025 〕 191 号)对联盛化学、董事长牟建宇、总经理俞快、时 |
| | 任财务总监戴素君、董事会秘书周正英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监管 措施相关事项系公司 2025 年浙江证监局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闲置募集 资金理财购买时间早于审议授权期限,购买金额超过审议授权额度, 2023 年半年度、 2023 年年度、 2024 年半年度、 2024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购买大额存单金额披露不准确。同月,深圳证券交易 所亦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关于对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 2025 〕第 115 号)。 针对上述事项,保荐机构已督促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高度重视监管措 施指出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和责任落实,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学习和理解,完善内部控制和审批程序,提高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 露质量。发行人已表示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合规管理,并按照监管要求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 动。 |
| 3. 其他重大事项 | 1. 2022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 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同意公司结合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对公司“超纯电子化学品及 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5 年 3 月 27 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 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 2022 年 11 月 26 日进行了公告。 2. 公司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2024 年 5 月 16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使用超募资金及自有资金追加投资 及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使用所有超募资金及部分自有资金追加投 资“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投资总 额由 35,093.61 万元调整为 46,037.00 万元,项目内容调整为“拟新建厂房、 车间和生产装置,形成年产 3 万吨 PBS 系列可降解新材料和副产 0.2357 万吨 THF 的生产能力”,终止建设其他系列产品生产线;并同意“ 52.6 万吨 / 年电子和专用化学品改建项目(一期)”在实施主体和投资总额不 变情况下,取消建设 DEO 系列、混合二元醇系列及部分 NMP 系列产品 生产线,调整为“改建厂房、新建生产车间和生产装置,形成年产 3 万吨 NMP (电子级)的生产能力”。同时,将项目预计达到可使用状态由“ 2024 年 7 月 12 日”调整至“ 2026 年 7 月 12 日”。本次调整后,“超纯电子 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将追加投资人民币 |
| 事项 | 说明 |
| | 10,943.39 万元,资金来源为公司未使用的超募资金人民币 1,067.21 万元、 募集资金账户结存利息收入,不足部分由公司自有资金支付。保荐机构出 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进行了公告。 3.2025 年 1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第四届监 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 意将“超纯电子化学品及生物可降解新材料等新建项目(一期)”达到预 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6 年 6 月 30 日。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 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进行了公告。 4. 于 2026 年 4 月 2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 52.6 万吨 / 年电子和专 用化学品改建项目(一期)”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6 年 12 月 31 日。保荐机构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上述核查意见已于 2026 年 4 月 24 日进行了公告。 5. 2024 年度业绩下降的主要原因:(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 的总体销量虽然逐步修复,但市场竞争依旧激烈,主要产品销售价格同比 出现较大幅度下降,导致毛利率下降,利润下滑。(二)随着公司募投项 目的不断投入,报告期内闲置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金额减少,导致公 司本期利息收入较上年同期减少。 |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发行人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 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 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 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 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 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积极配合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为持续督导相关工 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上市公司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了及时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在持 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 定,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和核查,认 为:除本总结报告之“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2. 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 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等相关事项外。公司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 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期间,公 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国金证券作为联盛化学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联盛化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 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项目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聂 敏
江 祥
法定代表人:
冉
云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月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