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贝斯特: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300580
股票简称:贝斯特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议案被否决;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4 月30 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4 月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 年4 月30 日9:15―9:25,9:30―11:30 和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4 月30 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陆藕东路186号公 司陆藕东路厂区406会议室
3、召开方式: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曹余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7人(代表190名股东),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为302,911,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3021%;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3,021,671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6015%。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5名股东),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299,889,6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7006%;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18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3,021,6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15%。
2、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全体董事5人,出席5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
(3)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302,832,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39%; 反对48,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30,3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00%。
同意2,942,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861%;反对48,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99%;弃权30,3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39%。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302,843,5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 反对48,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19,1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63%。
同意2,953,8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568%;反对48,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99%;弃权19,1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3%。
公司独立董事纪志成、汪群峰在本次股东会上就2025年度履职情况分别作了 《2025年度述职报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302,842,4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3%; 反对48,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1%;弃权20,2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67%。
同意2,952,7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204%;反对48,6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99%;弃权20,2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97%。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同意302,840,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7%; 反对45,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25,1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83%。
同意2,951,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674%;反对45,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7%;弃权25,1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8%。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302,846,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87%; 反对45,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19,1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63%。
同意2,957,1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8660%;反对45,3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7%;弃权19,135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33%。
6、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2025年薪酬的确定及2026年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302,819,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95%; 反对61,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30,7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101%。
同意2,929,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460%;反对61,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9%;弃权30,7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2%。
7、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相关 事宜的议案》
同意302,842,3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2%; 反对45,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0%;弃权23,6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78%。
同意2,952,6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171%;反对45,3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007%;弃权23,6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822%。
8、审议通过了《关于因完成股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归属登记而变更注册资 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302,820,8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01%; 反对61,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3%;弃权28,9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96%。
同意2,931,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0056%;反对61,5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69%;弃权28,9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76%。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9、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02,812,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2%; 反对70,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4%;弃权28,4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94%。
同意2,922,3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143%;反对70,84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446%;弃权28,435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江苏太湖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吴晓丹、乔羽;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
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贝斯特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五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