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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有色: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导读:白银有色: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6 年 4 月2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 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临037 号)。

2026 年4 月30 日,公司接到董事长王彬先生告知,获悉其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6〕10 号),所涉事项与本公司无关。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甘肃 证监局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兰州兰石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兰石重装及兰石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 年至2024 年期间,兰石重装与控股股东兰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其中,2020 年发生额9,700 万元,占兰石重装当期披露净资产的5.59%,年 底无余额;2021 年发生额61,600 万元,占兰石重装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9.34%, 年底无余额;2022 年发生额226,520 万元、年底余额7,859 万元,分别占兰石 重装当期披露净资产的67.72%、2.35%,2023 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2023 年发 生额223,300 万元、年底余额26,431 万元,分别占兰石重装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6.49%、7.87%,截至2025 年6 月余额全部归还;2024 年发生额127,000 万元, 占兰石重装当期披露净资产的35.96%,年底无余额。兰石重装未在2020年至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兰石重装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兰石重装2023 年、2024

年半年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103,677 万元、80,688 万元,分别占兰石重装当期 披露资产总额的8.15%、6.24%,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兰石重装相关定期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财务 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兰石重装案涉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 义务人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兰石集团案涉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兰石集团时任董事 长王彬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团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 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

对王彬处以14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 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 复印件送甘肃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王彬先生自2026 年3 月以来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目前能够正常履职,上述 《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请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0 号)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5 月1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