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孩子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导读:孩子王: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小 镇B7 栋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华泰证券广场 1 号楼 4 层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李琦、鹿美遥 |

| 联系电话 | 025-8338 7689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1078.SZ |

| 注册资本 | 126,120.2616 万元 |

|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沧波门南街 108 号 3 幢 1701 室 |

| 主要办公地址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运粮河东路 701 号孩子王总部 |

| 法定代表人 | 徐卫红 |

| 实际控制人 | 汪建国 |

| 联系人 | 戴璐 |

| 联系电话 | 025-8316 3703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3 年 07 月 24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3 年 08 月 10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04 月 25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04 月 02 日披露 2025 年度报告于 2026 年 04 月 09 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1 、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见 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 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通,按 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要 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 、持续督导期间 | |

| (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 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或 及时事后审阅。 |

| ( 2 )现场检查和培训情 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 -4 月 18 日、 2025 年 3 月 24 日 -3 月 26 日以及 2026 年 4 月 24 日对发行人 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公司治理、内部决 |

| 项目 | 工作内容 |

| | 策与控制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12 月 26 日、 2024 年 12 月 24 日以及 2025 年 12 月 24 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3 次现场培训。 |

| ( 3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 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 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保荐机构督导发 行人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 于《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 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内部审计工作制 度》等。 |

| ( 4 )督导公司建立募集 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 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 情况 | 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 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 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 为 102,434.68 万元,投资于“零售终端建设项目项目”、“智能化 物流中心建设项目”、“门店升级改造项目”、“孩子王华北智慧物 流基地和区域结算中心项目”、 “丝域实业收购”等项目。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88,176.33 万元,募集资 金尚未使用余额为 14,673.07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其中: 2,933.07 万元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11,740.00 万元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 金。 |

| ( 5 )列席公司董事会和 股东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大部分现场召开的 股东会、董事会,了解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 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 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 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 规定召开。 |

| ( 6 )保荐机构发表独立 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 2023-2025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人 本次募集资金的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认为:公司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储存和专项使用,并及时 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 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共发 表 17 次核查意见,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 2023-2025 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对发行人内部 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孩子王现有的内部控制 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重 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共发表 9 次 |

项目 工作内容

核查意见,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对外担保、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等其他事项共发表核查意见9 次, 未发表非同意意见。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保荐机构还

对发行人出具了5 次年度/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

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

问询、安排约见、报送

文件等)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9)其他 无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说明

岩先生工作变动原因,保荐机构委派李琦女士接 持续督导期内,因保荐代表人李丹女士、赵

替李丹女士、鹿美遥先生接替赵岩先生担任公司

保荐代表人。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2、其他重大事项 无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孩子王2023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孩子王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将继续对孩子王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孩子王儿童用品股份有限公 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 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琦

鹿美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江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