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华宝新能: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保荐机构编号 | Z26774000 |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 号前海深港基金 小镇B7 栋401 |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乙9 号金融街中心C 座21 层 |
| 法定代表人 | 江禹 |
| 联系人 | 徐征、张桐赈 |
| 联系电话 | 0755-8190 200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情况 | 内容 |
| 发行人名称 | 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 证券代码 | 301327.SZ |
| 注册资本 | 17,438.1356 万元 |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同胜社区华繁路东侧嘉安达科技 工业园厂房七2 层、3 层 |
| 主要办公地址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华侨城北站壹号39 层 |
| 法定代表人 | 孙中伟 |
| 实际控制人 | 孙中伟、温美婵 |
| 联系人 | 王秋蓉 |
| 联系电话 | 86-755-21013327 |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2 年9 月5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2 年9 月19 日 |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22 年度报告于 2023 年 4 月 15 日披露 2023 年度报告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 2024 年度报告于 2025 年 4 月 26 日披露 2025 年度报告于 2026 年 4 月 25 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 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证券 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证券交易所的意 见进行答复,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 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证券交易所进行专业沟 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 票上市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 2 、持续督导期间 | |
| ( 1 )公司信息披露审 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事前审阅 或及时事后审阅。 |
| ( 2 )现场检查和培训 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3 年 1 月 5 日、 2023 年 12 月 15 日、 2024 年 12 月 26 日至 12 月 27 日、 2025 年 12 |
| | 月 24 日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募 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募投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生产经营、 公司治理、内部决策与控制、投资者关系管理等情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 2022 年 12 月 27 日、 2023 年 12 月 15 日、 2024 年 12 月 26 日、 2025 年 12 月 24 日对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进行了 4 次现场培训。 |
| ( 3 )督导公司建立健 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 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 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 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等) 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持续完善并有效执行 公司治理及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制度》《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 |
| ( 4 )督导公司建立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 金专户情况 | 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及补充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 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 行人现场核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管理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净额为 559,459.64 万元,投资于“便携储能产品扩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品牌数字化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已累计投入 312,181.10 万元(含利息收入 净额),应结余募集资金为 322,044.68 万元,其中募集资金账户 余额为 6,841.30 万元,结余差异系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 315,203.32 万元(包括结构性存款余额 294,355.00 万元及 大额存单余额为 20,848.32 万元)及募集资金户转入证券回购专 用账户余额 0.07 万元。 |
| ( 5 )列席公司董事会 和股东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主要通过事前或事后审阅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相关会议文件的形式,了解发行人“三会” 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 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 |
| ( 6 )保荐机构发表独 立意见情况 | 一、关于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保荐机构于2023 年1 月19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 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 发表同意意见。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 公司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
| | (2)保荐机构于2023 年5 月30 日对发行人增加闲置募集 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 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额 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已发表同 意意见。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增 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 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 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 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额度 事项无异议。” (3)保荐机构于2023 年9 月1 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投 项目名称、调整部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的发表独 立意见,认为:“华宝新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调整部 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 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 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 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华宝新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名称、调整部 分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明细的事项无异议。” (4)保荐机构于2023 年11 月2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募 资金回购股份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华宝新能本次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 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已经第二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 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回购股份方案无需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 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回购股份有利于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 分调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公司员工的凝聚力,推进公司的 长远、稳定、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 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回购股份事项无异议。” (5)保荐机构于2024 年1 月12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 息)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 |
| |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事项不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募集资 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方式支付募投 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10)保荐机构于2024 年4 月26 日对发行人增加闲置募 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 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 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 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 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事项无异议。” (11)保荐机构于2024 年6 月21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 贷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本 事项无异议。” (12)保荐机构于2024 年6 月21 日对发行人增加闲置募 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本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 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 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额度的事项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 |
| | (13)保荐机构于2024 年8 月29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 贷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后方可实施。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本 事项无异议。” (14)保荐机构于2024 年10 月28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 贷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事项的内容和审议程序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异议。” (15)保荐机构于2024 年10 月28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的规定。本事项尚需公司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方可实施。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 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无异议。” (16)保荐机构于2024 年12 月27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 息)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 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 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 |
| | 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无异议。” (17)保荐机构于2025 年2 月28 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 目结项、延期及调整实施地点和内部投资结构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延期及调整实施地点和内部 投资结构的事项系根据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涉及募集资金用 途和投向、募投项目投资金额和实施方式的变更,不存在损害股 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结项、延期及调整实施地点和内部投资结构事项无异议。” (18)保荐机构于2025 年2 月28 日对发行人增加闲置募 集资金(含超募资金)现金管理额度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 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 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尚需提交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集 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事项符合《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闲置募 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现金管理额度事项无异议。” (19)保荐机构于2025 年4 月26 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 投项目资金用途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发表独立 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资金用途及使用部分 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 过,还需要提交股东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 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资金用途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数 字零碳产业园项目,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 投项目资金用途及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投资建设新项目事项无异 议。” (20)保荐机构于2025 年4 月26 日对发行人使用闲置自 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闲置 |
| | 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除尚需2024 年年度股东会审议外,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公司上述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 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事项 |
| | 无异议。” (21)保荐机构于2025 年8 月22 日对发行人部分募投项 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 动资金的事项系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决定,履行了 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 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22)保荐机构于2025 年10 月28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超 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贷款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 贷款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本 次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该事项的内 容和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综上,保荐机构对本事项无 异议。” (23)保荐机构于2025 年12 月24 日对发行人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名称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募投 项目名称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变更募投项目名称符合《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 定,不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内容和实施方式等 其他事项,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名称事项无异议。” (24)保荐机构于2025 年12 月24 日对发行人使用部分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表独立意见,认 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 息)进行现金管理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 审议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则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 |
| | 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保荐机构对公 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含超募资金及其孳息)进行 现金管理事项无异议。” 二、关于内部控制 (1)保荐机构于2023 年4 月15 日对发行人2022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 司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保荐机构于2024 年4 月26 日对发行人2023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 司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3)保荐机构于2025 年4 月26 日对发行人2024 年度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现有的内部控 制制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在所有 重大方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 司的《2024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三、关于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 1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3 月 16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查意 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 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 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 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 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对公 司本次网下配售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 2 )保荐机构于 2023 年 9 月 14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
| |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 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 3 )保荐机构于 2025 年 9 月 15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 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所述,保荐 机构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 4 )保荐机构于 2026 年 3 月 13 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上市流通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 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 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 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综上,保荐机构 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四、其他核查意见 (1)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共计出具6 次《持续督导跟 踪报告》。 (2)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共计出具4 次《现场检查报 告》。 (3)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内共计出具4 次《培训情况报 告》。 |
|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 |
| ( 7 )跟踪承诺履行情 况 |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 他相关人员切实履行承诺。 |
| ( 8 )保荐机构配合交 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 答问询、安排约见、报 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文件, 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 ( 9 )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 事项 | 说明 |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无。 |
| 2、其他重大事项 | 2025 年,公司通过持续强化全球 M2C 直销 品牌竞争力,实现营业收入 41.42 亿元,同比增 长 14.87% 。然而,受地缘政治局势、出口贸易 政策变化及国际外汇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叠加 影响,同时公司着眼于构建长期竞争力,主动加 大品牌建设与市场推广投入,实施阶段性促销 策略并战略性备货以把握海外旺季机遇,同期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1,715.39 万元,同 比下降 92.84% 。保荐机构提请公司管理层关注 业绩下滑的情况及导致业绩下滑的因素,并积 极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加以改善,同时按照相关 规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提请投 资者注意公司业绩下滑所引致的投资风险。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 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 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本次股票发行和上市 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 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 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 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 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
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 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 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华泰联合证券作为深圳市华宝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将继续对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 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履行持续督导责任,直至募集资金使用 完毕。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华宝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你人(:
徐征
张击习账
张桐赈
法定代表人(签字):
礼南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