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张大春因船舶作业记录违规被杨浦海事局不予处罚 海事轻微违法可依法免罚
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张大春因涉及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2026版)的相关违法案由,被杨浦海事局作出不予处罚的处理决定。本次公示的处罚信息完整披露了该起海事轻微违法事件的处置全要素,为内河海事领域免罚事项的落地执行提供了公开参照案例。
本次处置结果意味着涉事主体本次相关海事违法行为未被施加惩戒类处罚,属于海事领域包容审慎监管的典型实践场景。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张大春 |
| 违法案由 | 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01042000717-2-1 |
| 处罚内容 | 不予处罚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3425*******7415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内河)》第34项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03 |
| 作出处罚机关 | 杨浦海事局 |
本次海事局公示的处罚事项中,被处罚人为张大春,涉及的违法情形为船舶未按规定如实记录油类作业、散装有毒液体物质作业、垃圾收集处理情况(2026版),对应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01042000717-2-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不予处罚,该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代码为3425*******7415,作出本次免罚决定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以及《海事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内河)》第34项,处罚决定的出具日期为2026年9月3日,作出本次处罚的机关为杨浦海事局,整个处置流程严格契合内河海事轻微违法免罚的相关管理要求,体现了海事监管既有合规底线也有执法温度的导向。
天眼查数据显示,张大春成立日期2009年3月2日,法定代表人张大春,所属行业为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企业规模为微型,参保人数0人,注册地址为重庆市万州区甘宁镇樱桃路53号。
事件点评
本次海事部门公示的该起船舶作业记录类违法案件最终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是严格对照《行政处罚法》及内河海事免罚清单相关规定执行的合规处置,既体现海事监管的精准包容导向,也为内河航运相关市场主体明确了轻微合规疏漏的容错边界,有助于引导从业者主动规范作业台账,降低不必要的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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