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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宠物狗牛头梗咬伤多人,狗主人被刑拘!这种狗在广佛属禁养烈性犬

导读:一地宠物狗牛头梗咬伤多人,狗主人被刑拘!这种狗在广佛属禁养烈性犬

近日,四川眉山仁寿县某小区一位人员在小区内牵狗,狗咬伤多人(4-5人)。根据现场图片显示,一名女童面部受伤。

9月13日,普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回复,被狗咬伤的人员已送医治疗,派出所已介入调查。记者从仁寿县公安局普宁派出所获悉,案件正在处理当中,目前狗主人已经被刑拘。

类似一幕3年前也曾发生☟☟☟

本次伤人的狗是什么狗?根据新闻爆出的图片,小编查了一下,这种狗叫牛头梗(Bull Terrier),是起源于英国的中型犬。相关资料显示:牛头梗天生性情活跃兴奋度极高,个体犬只或经过人为的训练后具有争斗性,在犬类中从不让步,甚至伤害其它犬类。但牛头梗相对人来说性格还是比较温顺、聪明听话。

根据资料显示,基于公共安全考虑,牛头梗已被多个城市明确列为禁养犬种,包括佛山、广州、深圳、桂林、防城港等地。

  1. 在2020年公布的《佛山市禁养烈性犬名录》中,牛头梗犬赫然在列。

在2023年,佛山市农业农村局、佛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佛山市公安局发布《关于延长〈佛山市禁养烈性犬名录〉有效期的通知》,将该名录有效期延长5年,即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6月20日。

除了佛山,广州也是禁止饲养牛头梗犬的!此前报道↓↓↓

狗咬人很常见,

但“狗主人被刑拘"还是很少见。

狗咬人,主人到底要担什么责?

狗咬人,主人要不要赔?

——"无过错责任",躲不掉

很多养狗人有句口头禅:"我的狗很乖,不咬人。"或者:"是那个人先逗狗的,不赖我。"

但在法律上,这套说辞大多站不住。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确立了饲养动物致害的一条"铁规则"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只要你的狗咬了人,不管你有没有错,先由你赔。这在法律上叫"无过错责任"。

想免责?除非你能证明——是对方故意(比如主动踹狗)或者重大过失(比如明知道狗危险还硬凑)造成的。而且这个举证责任,在狗主人身上。

一句话:狗咬了人,赔是原则,不赔是例外。

遛狗不拴绳、养烈性犬,责任只会更重

如果说普通狗咬人,主人还能靠"对方有错"争取减轻责任;那下面这两种情况,连减轻的余地都很小。

第一种:不拴绳、不采取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注意看,这里能"减轻"的门槛被抬高了——只有对方故意才行,"重大过失"都不再能减轻。

而且,"系犬绳"是法定义务。《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第二种:养的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一条,连"减轻责任"的可能都没有——绝对责任。哪怕对方主动逗狗、甚至踹狗,主人照样要赔。

情形主人能否免责、减责法律依据

普通饲养动物咬人

能证明对方"故意或重大过失"才可免责、减责

民法典 1245 条

未拴绳、未采取安全措施导致咬人

仅对方"故意"才可减责

民法典 1246 条

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咬人

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民法典 1247 条

为什么主人会被"刑拘"?——狗咬人,可能不止是民事赔偿

很多人以为,狗咬人顶多是"赔钱"的事。但眉山这起事件里,狗主人被刑事拘留,说明事情的性质可能已经升级。

狗咬人,什么时候会"坐牢"?关键看后果。

根据《刑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也就是说,如果狗咬人导致被害人构成重伤,或者致人死亡,狗主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管理人,没有尽到应有的管护义务,就可能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

那什么是"重伤"?《刑法》第九十五条有明确标准,包括: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其他器官机能、其他对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等。像"女童面部受伤"这种,一旦鉴定构成毁容级别的损害,就可能触及这条红线。

法官提醒

狗咬人,主人买单,

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一时疏忽不拴绳,轻则赔钱、被罚,

重则被拘留、被判刑,

还可能让一个家庭背上沉重的赔偿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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