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尤巧凤)
当事人:尤巧凤
资格证号:3545606
当前执业备案号:310061845606.9
当前执业机构:上海先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曾执业机构:北京深川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经查,当事人为漳州某企业员工,于2019年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2022年7月,当事人提交伪造的在苏州汇智联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实习经历材料,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2022年7月至2024年7月,当事人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北京深川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深川);2025年4月至今,当事人再次将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上海先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并担任合伙人。期间,当事人未在上述2家机构专职执业,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未对2家机构以其名义办理的相关专利申请进行撰写或者审核。2022年8月至今,北京深川以其名义提交的专利申请中,有1130件被认定为非正常专利申请。
2026年5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当事人送达《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国知处函运字〔2026〕9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及拟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收到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听证要求。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身份证、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证明复印件
2. 询问笔录
3. 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
4. 当事人提供的缴税记录
5. 当事人提供的社保缴费明细表
6. 当事人提供的劳动合同
7. 当事人代理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认定清单
综上,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按照《专利代理条例》及《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的规定,专利代理师执业应当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专利代理师对其签名办理的专利代理业务负责。当事人通过伪造的专利代理实习经历材料,办理专利代理师执业备案;当事人未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却两次将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挂靠在代理机构,虚构专利代理机构专职从业的事实,并在一家机构担任合伙人,为相关机构弄虚作假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便利,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当事人未按规定履行专利代理师签名责任,致使其署名办理的专利申请中,有大量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不仅严重损害委托人利益,还严重干扰专利审查工作,扰乱专利工作秩序,造成严重后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及《专利代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为,且情节严重。
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现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吊销尤巧凤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鉴于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决定将当事人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2026年7月2日起至2029年7月1日。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6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