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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全炻私募因从业人员信息报送不实领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导读:南京全炻私募因从业人员信息报送不实领江苏证监局警示函

2026年7月25日,江苏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南京全炻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全炻私募”)因从业人员信息报送不真实、不准确,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违规事实明确 触及监管红线

江苏证监局在公告中指出,经查,南京全炻私募存在报送从业人员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违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监管部门依法采取警示函措施

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南京全炻私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公开谴责等行政监管措施。

公司需限期提交整改报告

江苏证监局要求南京全炻私募高度重视此次违规问题,充分吸取教训,加强合规管理,并于收到该决定书30日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落实情况说明。

公告同时指出,如南京全炻私募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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