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男子醉酒后开“智驾”在连霍高速上狂飙,行驶中睡着车辆停下,引发连环追尾事故,被判拘役并罚款
本文转自【大河报】;
公安部日前明确指出: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汽车搭载的“智驾”系统都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驾驶人始终是行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但仍有驾驶人以身犯险,触犯法律。
7月30日,大河报记者获悉两起案件,两名驾驶人因为过度依赖“智驾”,甚至醉驾驶入高速公路,在行驶中导致事故的发生,最终受到相应的处罚。
案例1:醉酒后开启“智驾”上高速发生事故
2025年8月3日,李某与朋友饮酒后,抱着“车有智驾能自己跑”的心态,驾车驶入连霍高速。后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远超醉驾入刑标准。
上车后,李某开启智能辅助驾驶功能,便任由车辆自主行驶,自己则在酒精作用下昏昏睡去。很快,车辆在高速行车道内违规停下,直至被后车追尾,李某才猛然惊醒。这起事故造成后方两车连环相撞,李某被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6年6月11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尽管李某具有自首、全额赔偿事故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上驾驶机动车,且因过度依赖智能辅助系统导致车辆违规停车、引发事故,危险性大、主观过错明显,最终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2:高速上依赖“智驾”冲入施工区撞到人
2025年7月8日,王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郑民高速某施工路段。
他出发后便开启智能巡航辅助驾驶功能,见前方路况顺畅,索性彻底放松了警惕,既不主动控速,也未留意路面提示。事发时前方正在进行路面施工,等王某视线回到前方,反光锥桶与施工围挡已近在眼前,即便紧急踩死刹车,车辆仍径直冲入施工区域,撞上现场作业人员。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
综合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等因素,2026年6月24日,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王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行刑反向衔接部门作出相应处理。
延伸: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为何轻重有别
同样是过度依赖“智驾”引发事故,两起案件的处理结果却轻重有别,背后是司法对主观过错与行为危险性的精准考量。
办案检察官介绍,王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属过失犯罪,其本身无主动违法的故意,且案发后积极补救、悔罪态度良好,符合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条件;而李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属故意犯罪,他寄希望于“智驾”规避责任,放任危险状态持续发生,且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对公共安全的危害性更大,因此司法机关依法从严惩处,不适用缓刑。
案件处理结果不同,但两起事故均源于驾驶员过度迷信车辆智能驾驶辅助功能。当前大量车主混淆“辅助驾驶”与“自动驾驶”概念,将行车安全全权托付给车辆系统,忽视驾驶员法定的观察、控车、接管义务。
在此,检察官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员:无论车辆搭载何种等级智能驾驶辅助功能,行驶途中必须双手保持对方向盘的控制、视线持续关注路面情况,时刻保持随时接管车辆的状态;切勿酒后驾车、疲劳驾车,更不能寄望“智驾”抵消自身违法过错。摒弃侥幸心理,切实履行自身驾驶主体责任,才能真正规避道路交通事故与刑事法律双重风险。
提醒:驾驶人始终是行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近年来,随着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智能驾驶、自动驾驶等技术功能带来的安全风险问题往往引发热议。
2025年7月23日,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的“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上,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局长王强表示,目前,我国市场上销售的汽车搭载的“智驾”系统都不具备“自动驾驶”功能。这些“智驾”系统都还暂时停留在辅助驾驶阶段,由系统辅助驾驶人去执行一些动态驾驶的任务,车辆还是需要人来操控,驾驶人才是最终的责任主体。在使用的过程中,驾驶人应该清楚认知辅助驾驶的技术边界,一旦我们“脱手脱眼”,可能面临严重交通安全隐患和法律风险。
“如果驾驶人在驾驶车辆的时候‘脱手脱眼’,也就是我们说的双手脱把,两眼不是观察前方,而是低头看手机,甚至是睡觉打盹,不仅存在严重的交通安全风险,一旦出事,还可能面临着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三重法律风险。”王强说。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管理,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从加强车企管理、加强法律配套、加强宣传提示三方面开展工作。
“驾驶人始终是行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王强表示,希望通过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提示,使广大驾驶人清楚认识到现阶段辅助驾驶不等于自动驾驶,在购车和使用的时候,都应该全面了解、掌握辅助驾驶系统的功能特性以及启动和关闭的方法。
来 源:大河报记者 邵可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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