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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稀土: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导读:中国稀土: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国稀土集团资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发挥内部审计在风险防范、内部 控制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不断促进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提高 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和国务院 国资委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行业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企业,是所属企业直接执 行制度。是公司及所属企业执行各项内部审计管理办法、开展 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所属企业 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 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用于规范内部审计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 工作内容、工作程序、职业道德规范等。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 活动时,不存在影响内部审计客观性的利益冲突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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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客观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时, 应以事实为依据,做到公正、不偏不倚。

(三)重要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考虑审计环境、审计 资源、审计风险、审计成本等各因素的基础上,需要关注重要 审计事项,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节约审计资源。

(四)谨慎性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具有专 业胜任能力,并树立风险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去理解经济业 务的性质和内容。在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方法、报告审计结果 时,应运用专业判断,保持专业谨慎。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与人员配置

第六条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是本部内部审计工作的 归口管理部门,向党委、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董 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作为专门工作机构。公司董事长具体分管 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审计部(法 律合规部)的公司领导协助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各所属企业应设置内部审计机构或指定相关部门 履行内部审计职能。

第八条公司内部审计体系实行“统一领导、双重负责”的 管理模式。各所属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向本级党委(党组织)、 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由企业主要负责 人分管,同时接受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的管理和指导。

第九条公司加强党委(党组织)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领

导,健全和完善党委(党组织)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 作机制,强化对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 促落实。

第十条各级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与其所承担的审计任务 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并不断优化人员结构,保持审计队伍 的稳定。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 经营管理及其他相关专业知识,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并 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 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专业背景或相关管理工作 经验。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基本制度;

(二)听取审计委员会关于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工作 情况、重要审计报告的汇报;

(三)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设置;

(四)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 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内部审计重要事项的管理;

(五)其他根据相关规定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的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党委负责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不断 健全和完善党委领导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强化对 内部审计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 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 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 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

(一)制订和修订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

(二)组织开展实施对本部及所属企业各类审计项目;对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上市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 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的问题;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 员会直接报告;

(四)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 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五条所属企业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内部审计职能的设 置,保证内部审计机构拥有适当的资源,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 人员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和行使职权,确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 开展。

(二)作为被审计单位时,应主动积极配合内部审计工作, 按照审计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及时向审计组报送、提供与审 计项目相关的原始文件资料或复印件,确保审计资料的真实完 整性。

(三)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对问题整改落实 负有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整改第一责任人。对被审计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 告知相关审计机构。

(四)重视审计结果运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 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审计工作内容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公 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 鉴定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挥 审计监督与服务功能,改善风险管理,促进公司加强内部控制,

帮助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经营目标。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根据管控需要,结合实际情况主要 开展以下工作:

计。

(一)对有关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

(二)对有关单位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 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三)组织开展对相关企业负责人或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 审计工作。

(四)组织开展对有关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

(五)对有关单位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对内部控制的健全 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检查。

(六)按照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需要,开展内部控制评价 工作。

(七)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计,对工程项目进行过程 跟踪审计、造价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

(八)对有关单位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经营绩效进行审核、 评价。

(九)对有关单位的信息系统运行及其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十)对公司重点管控环节、重大风险领域进行专项审计。

(十一)对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十二)后续跟踪、检查企业对审计发现问题、内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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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建议和公司领导批示的整改落实工作。

(十三)办理本单位管理层安排以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等其他审计项目。

第十八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分析、风 险预警模型及人工智能辅助工具等信息化智能化技术,建立“总 体分析、发现疑点、分散核实、系统研究”的数字化审计工作 模式。通过非现场审计与现场审计有机结合,实现审计监督全 覆盖,提升审计判断的精准度与时效性,同时严格确保数据全 生命周期的安全与合规。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本单位经营管理的实际情 况以及上一级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对内部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确定审计重点。内部审计年度 工作计划应经决策机构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采用现场审计、报送审计及在 线远程审计等形式。

第二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联合本单位 其他部门人员或统一组织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审计人员进行联合 审计,可以委托或联合社会中介机构对指定单位、指定事项进 行审计。对专业性较强的审计领域,可以委托外部专家协助内 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委托或联合社会中介机构或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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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专家工作时,应评价其专业胜任能力和客观性。在利用社会 中介机构和外部专家的工作成果时,内部审计机构应评价其适 当性。除特别约定外,内部审计机构对联合审计负最终责任。

第二十三条内部审计工作程序一般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审计准备阶段。

1.确定被审计单位后,内部审计机构牵头成立审计小组, 向有关部门及单位了解被审计单位情况,拟定审计工作方案, 发出审计通知书。

2.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按要求做好接受审 计的有关准备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二)审计实施阶段。

1.审计小组应当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通过系统有效的方 法,检查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活动及有关资料,获取充分适当的 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等,并指定专人进行复核、提出 复核意见。

2.针对重大事项,应当及时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对审计 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应写明具体内容、事项的过程及 最新情况,形成审计底稿,并由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签字。

3.针对重大审计发现,应及时向党委(党组织)、董事会 或类似决策机构汇报,并向管理层通报。

(三)审计报告阶段。

1.审计小组根据审计工作底稿,编制并形成审计报告征求

意见稿,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对 审计报告进行反馈,未按时反馈的视为无意见。审计报告涉及 重大案件调查等特殊事项,经分管内审工作领导批准,可不征 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

2.审计报告定稿后,由被审计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包括交 接双方)、审计组长签字。

3.审计报告会签有关部门和单位后上报分管内审工作领 导。被审计单位若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无法协调时,内部审计 机构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并上报。重要审 计报告向党委(党组织)、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汇报。

(四)审计整改落实阶段。

1.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建议和公司领 导的批示,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下达《审计整改落实通知 书》,由被审计单位进行整改落实。

2.内部审计机构后续跟踪、检查和验收被审计单位整改落 实工作,并编制审计整改落实情况简报,向党委(党组织)、 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管理层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在确定审计范围、执行审计程序 以及报告审计结果时,不应受干扰和控制。内部审计机构在审 计过程中可以行使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对相关人员访谈。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报告等财务资料;相关业务资料;相关总结、计划、战略质 询、会议纪要、规章制度等文件资料并进行检查。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外部监管机构、社会中介 机构等相关审计检查报告。

(四)实际查看、盘点或监督盘点有关资产。

(五)获得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业务、审计、决策、法律 等各类信息系统的权限,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 资料;依据相关监管要求,需要对电话交易进行日常录音监控 的,可以检查有关的录音资料。

(六)要求被审计单位财务、业务及管理人员提供对重大 事项的说明及证明材料。

(七)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意见 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审计人员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严重的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并有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 制止决定。

(九)如有必要,审计组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 报表、档案以及其他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原始文件和资料。

(十)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违规违纪、严重损害公司利益 的事项,及时向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等相关部门移交审计发现线 索并建议提起问责程序。

第二十五条对内部审计机构行使的正常权限,有关单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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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不得拒绝、阻碍或借故推诿、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 及相关人员拒不提供财务、业务资料或转移、隐匿、篡改、伪 造、毁损重要资料,欺骗审计人员,致使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 被审计单位或人员承担全部责任。对上述不当行为公司首先责 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对违反有关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审计过程中发现违规经营投资线索的,应当按 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启动责任追究工作程 序。

第二十七条审计项目终结后,审计人员应按照档案管理的 相关规定,将全部审计资料,分类归档,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 职业道德规范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 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和专业标准,并以应有的职业审慎开展审 计业务,做到坚持原则、客观公正、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恪 尽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十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和培训,持 续更新知识,增强业务素质,提高职业胜任能力及创新能力。

第三十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诚实地为组织服务,不做任何 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组织利益和内 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第三十一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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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徇私舞弊、 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应当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对违反有 关法律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公司审计部(法律合规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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