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三安光电: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5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 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上海证券交易所近期下发的《关于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 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6】0845号)中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问题1 关于经营业绩/(1)”
1、公司前五大客户及供应商总体较为稳定。公司前五大客户变动系正常业务发 展及客户采购需求变化,不存在新增异常客户或客户集中流失的情形;公司供应商变 动系贴合自身生产经营实际、适配行业市场环境作出的经营调整,采购行为真实合规, 具备商业合理性;
2、因公司各子公司所处的产业链环节不同,根据业务需要,福建天电光电有限 公司既为公司客户又为供应商,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具备商业合理性;除此以外, 公司不存在其他主要客户与主要供应商重合情形,具有商业合理性;公司主要客户与 主要供应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3、除ST Microelectronics N.V 与公司存在共同投资关系以及中科生物与福建 天电光电有限公司存在采购终止行为外,公司其他前五大客户与供应商及其关键人员 与公司及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或任职关系、其他资金或业务往来。
二、“问题2 关于偿债能力和资金安全/(2)”
1、公司货币资金的利息收入真实完整,利率水平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场平均水平, 利息收入合理,与货币资金规模相匹配;
2、公司受限货币资金主要集中在票据保证金、信用证保证金及因被实施财产保 全而冻结资金,不存在其他未披露受限的情况。其中,票据保证金占应付票据年末余 额的综合比例处于行业合理区间、信用证保证金占未到期信用证金额的综合比例处于 行业合理区间,受限货币资金的存在及相关比例具备合理性。
三、“问题2 关于偿债能力和资金安全/(3)”
1、湖北三安根据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以及使用需求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结合
银企合作基础、银行综合服务能力等因素进行选择,具有合理商业背景和管理必要性; 不影响募投项目在既定建设地点实施,不会削弱募集资金监管安排;湖北三安在异地 开设多个募集资金专户具有合理性,不影响募集资金的合法合规使用;
2、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用于现金管理的募集资金均为银行定期存款;
3、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控制下的子公司与湖北三安开设 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有部分重合,并存在一定存贷款业务,根据已获取的银行回函 情况、相关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出具的说明、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厦门三安电子有 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未发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下的子公司在湖北三 安异地募集资金专户相关开户行的存贷款业务存在异常情况;
4、截至2025 年12 月31 日,公司募集资金均为银行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公司 募集资金监管银行均已出具相关说明,根据已获取的银行回函情况、相关募集资金监 管银行出具的说明、福建三安集团有限公司及厦门三安电子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未 发现公司募集资金存在使用受限、资金被其他方使用或向其提供担保、保证等任何形 式的利益倾斜或资金被占用的情形。
四、“问题3 关于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2)及(5)”
1、2023-2025 年度公司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采购前十大供应商以及预付工程、设 备款主要交易对手方及其关键人员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股权或任职关系;相关付 款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流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情形;除惠特科技、豪勉科技因诉讼 原因导致资产尚未交付,其他主要采购合同的资产交付情况良好,不存在重大异常情 形;
2、公司主要子公司最近三年增值税留抵税额与新增资产额整体匹配。
(以下无正文,以提示后页为签字页)
(此页为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林志扬
肖 虹
李金钗
202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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