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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智数媒: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8月)

导读:华智数媒: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6年8月)

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 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华智数媒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定期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本制度的选聘程序不包含为公司提供专项审计服务及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提 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若子公司确需自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需根据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责。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规定,具有良好的执 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完善的内部执业质量控制体系,执 业质量优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一)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暂停部分或全部经营业务、责令停业等行政处罚, 尚未完成整改、恢复业务资质的;或因承担中央企业审计业务受到上述行政处罚 后恢复业务资质未满36个月的;

(二)近3年内因承担中央单位审计业务受到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 行政处罚三次(含)以上的;

(三)近3年内因审计质量问题被国务院国资委书面警示两次(含)以上的;

(四)国务院国资委认定为不适当机构的。

第七条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 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 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审计业务的会计师 事务所。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 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通过与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服务项目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终 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价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招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明确投标条件,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

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公司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 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委员会提议,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 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聘期一年。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 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 于15%。

第十条 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 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 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 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 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 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 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 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 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 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 | 选聘基准价 ) times 审计费]

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需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 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 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四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公司因业务 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 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 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具体按《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 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相关规定执行。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 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开 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公司进行初 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与评价;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将拟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有关议案报请董事会 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公司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期 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提 出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 公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拟选聘的会计师事 务所现场陈述。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事务所 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议,审议 通过后双方续签业务约定书;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改聘程 序按照本制度选聘程序相关条款执行。

审计委员会可以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替代调查意见,不再另 外执行调查和审核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向前任会计师 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 认真调查,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 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应发出股东会会议 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董事会应为前任 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 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 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 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 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 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相应的处分;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 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 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未按时间要求提交审计报告的;

(二)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三)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四)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修订后的 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存在冲突而本制度未进行及时修订的,按照修 订后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执行。公司其他治理制度及管理规 定之间发生竞合或冲突的,原则上以生效时间在后的文件效力优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审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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