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奕帆传动: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8 月10 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8 月10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8 月10 日的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刘锦成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7、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股份33,755,92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36.172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2,434,2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34.755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0人,代表股份1,321,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162%。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0人,代表股份1,321,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1.416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0人,代表股份1,321,62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4162%。
8、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含视频通讯参会)。见证律师现场出席对本 次股东会进行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1、提案1.00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6,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2578%;反对11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2%;弃 权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29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6,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2578%;反对11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4472%;弃权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6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51%。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提案2.00 (《关于公司<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4,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064%;反对11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2%;弃 权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4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4,0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1064%;反对11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4472%;弃权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56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4%。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3、提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02,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0050%;反对11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72%;弃 权7,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547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02,74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1.0050%;反对111,64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8.4472%;弃权7,24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78%。
该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郭丹、华佳悦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德恒(无锡)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江南奕帆电力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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