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藏格矿业:董事会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8月)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 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披露 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统筹协调内外部审计、风险控制、内部 监督和反腐败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组织和人员
第三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非独立董事一名,独立董事中必须有一名符合有关规定 的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含本数)独立董 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联席主任一名,其中主任委员 由非独立董事担任,主管风控、内控、审计、监察和反腐败工作。联席主任由独 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监察与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
第六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本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设立监察审计室,为监察与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 组织开展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审计、监察等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 监察与审计委员会报告,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助监察审计
室做好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公司职能部门负责提供有 关资料。监察与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抽调有关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工作。
第八条公司监督系统实行垂直组织体系,监察与审计委员会按内部监督的 独立性、专业性、外部性和协同性要求,统筹、指导和协调权属企业监督机构设 置和资源配置,听取权属企业监督机构的报告,对权属企业监督机构负责人履职 情况进行考核,决定其任免。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履行下列法定职权,应当经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需经审议事项。
第十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统筹协调内部风控、内控评价、审计、监察与反 腐败工作,并在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情况,对合规风险进行评估 和预警;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及其实施,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 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三)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履行职务, 严格执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交履职报告、纠正其损害公 司利益的行为,直至依法起诉、追究责任;
(四)审查公司财务,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监督,对其设计和执行有效 性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建议;
(六)对重大风险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对外担保、
重大投资等;
(七)监督、指导监察审计室开展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审计和监察工 作,审批年度监督计划,审核风控评估报告、内控评价报告、审计报告和案件调 查报告,参与对监察审计室负责人的考核;
(八)检查内外部监察与审计工作进度的质量,针对发现的重大问题,有权 统筹调配公司内部机构和人员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 行独立专项调查,费用由公司支付;
(九)按照法定程序召开临时股东会,依法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监察与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会议材料及审议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职能部门负责监察与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并提 供以下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及其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相关报告;
(六)其他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评价、审计和监察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对上述报告及有关事项进行评价,并对下列事 项提出审议意见: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计划财务部及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有效性的评价和审计意见;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 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通知时间不得晚于董事会通知发出时间。临时 会议由两名以上(含本数)委员或联席主任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3天须通 知全体委员。会议由联席主任委员主持,联席主任不能出席时,由主任委员主持。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应在10 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 股东会决议和其它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恶劣影 响时;
(三)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四)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被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时;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情形。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察与审计委员会会议的,经全体监察与审计 委员会委员一致同意,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外聘审计中介机构的代表一般应列 席监察与审计委员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应当根据委员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 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或解释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如有必要,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 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记录人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六章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过程中, 应切实履行委员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二十二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应根据 公司的实际情况提出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草案,并提交给监察与审 计委员会和为公司提供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监察与审计委员会与 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会议每年度至少应安排两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应在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其沟通,在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反映的重大或不寻 常事项,并充分听取公司计划财务部、监察审计室或会计师事务所提出的意见。
第二十六条年度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应召开会议 进行审议,形成审议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董 事会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应当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并由 相关负责人在书面意见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 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提出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 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
对拟解聘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对改聘事宜形成决议 后提交董事会决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上述监察与审计 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在年报财务报告审计期间,公司原则上不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 还应通知拟解聘的会计师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并充分披露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 会计师的陈述意见。
第三十条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协调董事会监察与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的沟通,为董事会监察与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 的条件。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 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修改、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董事会监 察与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05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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