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藏格矿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8月)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良好的沟通互动关系,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和《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应当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的基础上,积极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避免过度宣传、夸大陈述或者误导投资者,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以及潜在投资者);
(二)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资本市场媒体;
(四)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一节总体要求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第六条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通过信息披露、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现场调研、路演、公司网站、互动易平台、新媒体、电话、电子邮箱及其他合法合规方式,与投资者开展沟通交流。具体工作要求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1),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相关记录和资料的归档、保管按照本制度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有关报道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对公司股价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核实有关情况,并遵照有关程序及时向投资者及公众披露有关信息。第十条对于投资者维护自身股东权利的合法行为,公司应当配合支持。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或提出调解请求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或者向专业调解机构申请调解。
征集股东权利、持股行权、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投资者保护机构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节网络沟通渠道与电话咨询
第十二条公司已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沟通渠道,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工作时间渠道畅通,认真接听、接收投资者咨询,并通过适当方式及时予以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持续完善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做好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的建设和运维,及时收集、处理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互动易平台等渠道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并及时更新。
第三节现场调研
第十四条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安排参观和交流活动,使调研对象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其接触内幕信息和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对现场调研实行预约登记管理。证券部收到预约后,报董事会秘书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对调研对象的身份进行必要核验。
参与调研的人员应预先签署承诺书(格式见本制度附件2)。承诺书可以就单次调研签署,也可以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
第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由公司参加人员确认,并由董事会秘书或者其授权人员审核。必要时,公司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说明。可能对投资者决策或者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提示有关主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利用相关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四节股东会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会提供便利,并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流预留必要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五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并在会议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会议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二条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通常情况下,董事长或总裁应当出席。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到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经核查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六节互动易平台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定专人及时查看和处理相关信息,对投资者就已披露信息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和审慎回复。
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提问,不得替代法定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对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提问。对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可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二十五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谨慎、理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平,不得使
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性的,应当充分提示相关风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公司对涉及市场热点、敏感事项的提问进行回复时,应当审慎核实,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迎合市场热点或者将公司业务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二)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划以及行业竞争格局等方面的影响;
(三)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预测或者承诺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或者利用信息发布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六)违反公司对客户、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或者相关报道可能对投资者决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查,并按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机制。未经审核,不得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问题收集及回复内容起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投资者关系专员负责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并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汇报。
(二)回复内容审核。回复内容应当按照“专员起草、主管复核、董事会秘书审核”的流程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必要时,可报总裁或董事长审批。
(三)回复内容发布。拟发布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批通过后,由投资者关系专员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四)互动易平台档案管理。电子版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提问用户、信息来源、提问回复的时间和内容等,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和日常工作机构,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沟通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建立投资者名册;
(八)开展有利于增进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部协调、信息汇集和审核发布机制。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汇总各部门、分(子)公司经营、财务、ESG及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各单位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经授权后,应配合、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应当持续完善投资者关系档案管理机制,并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三十四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事务,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投资者说明会安排等。受聘机构不得代表公司就公司的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三十五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或发布与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内容;
(二)发布含有虚假、误导性、夸大性内容或者存在重大遗漏的信息;
(三)选择性披露信息或者不公平对待中小投资者;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及其衍生品种的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获得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发布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七)利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中未预见的突发或临时性投资者关系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与安排。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主体的资格要求
第三十七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公司及矿业行业的生产经营、发展战略和主要风险;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信息披露、财务会计及证券市场相关规则;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审慎履职。
第三十八条公司不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三十九条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应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修改、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废止。
附件1证券代码:证券简称:
编号:
XXX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 投资者关系活动类别 | □特定对象调研□分析师会议□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活动□现场参观□其他(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
| 活动参与人员 | |
| 时间 | |
| 地点 | |
| 上市公司接待人员姓名 | |
|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 |
|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 |
|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可作为附件) |
附件2
承诺书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经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签章)(授权代表):(签章)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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