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藏格矿业:舆情管理制度(2026年8月)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 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 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0号―― 市值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杂志、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投资者投资判断,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舆情的分类包括: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 动,对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 易价格异常波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公司舆情应对坚持“依法应对、主动引导、统一指挥、注重实效” 的总体原则,有效监测、评估、应对和引导内部舆论和社会公众舆论,减少、 消除或避免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公司的利益 和形象。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注重职能部门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六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 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 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统筹协调对外宣传和媒体沟通工作;
作;
(四)负责做好向青海监管局的信息上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舆情工作组监控及管理舆情信息,及时收 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 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 书。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在遵守国家关于网络安全、数据跨境及个人信息保护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重点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刊、主流社交平台、深 交所互动易、论坛、贴吧、股吧等对公司有潜在影响的各类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 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 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应当明确舆情信息采集配合的责 任人或责任部门,报告舆情应当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 漏报。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媒体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 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防微杜渐、预防为先。公司应建立常态化的舆情监测与预警机制, 通过对潜在风险的前置性研判与预案准备,力求从源头化解隐患,防患于未然。
(二)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迅速采取 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舆情应对方案。
(三)协调回应、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 对外发声和回应,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 情形下,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解答媒体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以避免在 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四)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 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审慎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 好相关事宜。
(五)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 意识,积极引导正向声量,努力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各职能部门及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员以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 如为重大舆情,需立刻向舆情工作组汇报,必要时,应当及时向青海证监局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条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重大舆情
发生重大舆情时,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 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并根据实际情况推进如下工作:
1、迅速启动调查,了解舆情相关事项的真实情况;
2、及时联系刊发媒体,尽量避免负面信息或未经证实的内容进一步发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 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障公司各类沟通渠道畅通,做好疏导和回 复工作,体现公司积极处理舆情的正向态度,减少公众对于舆情信息的误读误 判;
4、根据需要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官方平台进行澄清。各类舆情 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根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 《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6、公司应持续监测相关舆情动态,以便能够及时应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 在舆情得到完全控制后,公司应进行全面复盘,总结经验,提升公司的舆情应 对能力。
(二)一般舆情
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相关部门及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 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 事会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如擅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 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 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 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 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 及《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修改、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藏格 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2025年12月)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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