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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格矿业: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8月)

导读:藏格矿业: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6年8月)

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贯彻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提高决策效率和决 策质量,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及《藏格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执行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授 权下的常设执行与投资机构,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履行董事会职权,对董事会负 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执行与投资委员会由六名非独立董事组成。

第四条执行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 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任期内委员不再担任非独立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应根据 本细则第三至第四条规定及时补足。

第六条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工作资料的 收集与研究,日常工作的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该委员会秘书。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行使如下职责:

(一)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二)审核公司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三)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四)批准委派或调整至权属企业的董事、执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监察 审计第一负责人、财务第一负责人。

(五)决定或核准并落实公司重要事项,听取经营层汇报,对经营层工作提 出意见要求,指导、检查和监督公司及权属企业经营活动。

(六)审核对外投资金额或交易金额为5 亿元人民币以内;生产经营性建设 (包含新建和技改,下同)投资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至5 亿元人民币,非生 产性建设投资金额在300 万元人民币至2 亿元人民币。

(七)审议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的股权或矿权处置、权属企业注销等事项,具 体授权额度为董事会权限额度的50%以内;资产报废和处置审核额度在2000 万 元人民币至5000 万元人民币;预算外单笔捐赠授权审核额度为10 万元人民币至 50 万元人民币。

(八)在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 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九)董事会授权执行与投资委员会及非独立董事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八条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提前三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 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 议的,可临时召集并通知。

第九条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和发表意见并 行使表决权。

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十一条会议审议事项采用投票表决方式,实行一人一票,决议须经全体 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第十二条执行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当形成会议决议、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 (如有),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材料由

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并归档。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 则和《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 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本细则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拟定、修改、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十五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董事会执行 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 年5 月)废止。为保障本细则的有效实施,执行 与投资委员会可对本细则作进一步细化或进一步授权,并报董事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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