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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磁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导读:中科磁业: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一直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现将公司及相关主 体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及相应整改情况公 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的情况

最近五年,公司及相关主体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被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的情况

(一)2025年10月1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及深交所监管函

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中平先生及实际控制人吴双萍女士于 2025年10月17日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吴中平、吴 双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6号),主要内容如下:

“我局在现场检查中发现你们于2024 年6 月私下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且

未将上述事项告知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董秘进行披露, 导致公司《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 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不准 确。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 第三条规定。吴中平作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吴双萍作为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四条、 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事项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吴中平、吴双萍分别采 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 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 完整,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同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出具《关于对吴中平、吴双萍的监 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122号),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吴中平、吴双萍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226号)查明的事实,你们于2024年6月私下签订 《委托持股协议》,且未将上述事项告知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及董秘进行披 露,导致公司《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2024年年度报告》中相关持股信息披露 不准确。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 条、第4.3.2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 述问题的再次发生。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整改措施

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决定书及监管函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涉问题,认真 吸取教训并引以为戒,已按照浙江证监局要求提交书面整改报告。公司亦组织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责任人员进一步学习《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和信息披露责任意识。

同时,公司进一步完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和信息披露沟通机制,督促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相关主体在签署可能影响公司权 益披露、持股信息披露或投资者判断的重要协议或安排时,及时告知公司及董事 会秘书,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杜绝类似事项再次发生。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相关主体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 交易所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浙江中科磁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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