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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导读:洁美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 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

核查意见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 的方式购买长沙埃福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独立财务顾问”)作为上市 公司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 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 号)的规定,就本次交易直 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核查如下:

一、关于中信证券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相关情况的说明

为控制本项目财务风险,加强对本项目财务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 中信证券聘请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杭州分所(以下简称“众华杭 州”)担任本项目券商会计师。

众华杭州成立于2015 年3 月15 日,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32813546XM 的《营业执照》,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沈书豪。众华杭州持 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号:310000033301)。

本次选聘服务内容包括协助中信证券完成本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 收集、整理本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本次聘用采用询价选聘方式,选聘众华杭 州为本项目券商会计师。本次聘用费用共计人民币32.00 万元,支付具体安排为 采用分期支付、银行电汇的方式。中信证券采用自有资金支付上述费用。

二、对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上市公司在本项目中除聘请中信证券作为独立财 务顾问、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顾问、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作为审计机构、备考审阅机构、聘请金证(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作为评估机构等依法需要聘请的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

与本项目有关第三方的行为。

经核查,上述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 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 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相关规定的核查 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郭丽华 陈扬宗 张培锋

张培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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