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洞察 >   正文

洁美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导读:洁美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 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 式购买长沙埃福思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 易”)。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就本次交易是 否构成《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为浙江元龙股权投资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方隽云。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且不会导 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生根本变化。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 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郭丽华 陈扬宗 张培锋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基于第三方数据库发布,不代表本网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

热点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