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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导读:洁美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17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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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 专项核查意见

国枫律证字[2026]AN171-2号

致: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洁 美科技")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上市公司的委托,担任上市公 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或"本次交易") 事宜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 下简称"《26号格式准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5号监管指引》")、《监管规则 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以下简称"《上市类1号指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 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 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上市公司申请本次重组所必备的法定 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本所律师同意上市公司在其为本次重组所制作的法 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中的相关内容,但 上市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上市公司本次重组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6号 格式准则》《5号监管指引》《上市类1号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 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核查意见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及修改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陈述并经查验上市公司相关董事会的会议资料、决议文件及 有关公告信息,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制定内部信息知情人登记 制度的制定及修改情况如下:

2017年4月7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制定<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 议案》,制定了《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0年8月14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2023年10月13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修订。

2025年11月21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并通 过了《关于修订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的议案》,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进行了修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 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的陈述及其公开披露信息并经查验其提供的本次重组的相关

交易协议、与本次重组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签订的有关协议、上市公司就本次重 组登记或编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其他与本 次重组相关的资料文件,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中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 情况如下:

1.为避免股票价格异常波动,上市公司股票于2026年3月3日开市时起停 牌,于2026年3月17日开市时起复牌;

2.上市公司已分别与本次重组的证券服务机构、标的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 或设置有保密条款,约定相关方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3.上市公司就本次重组进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编制了《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并报送深交所;

4.上市公司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申请,查 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核查期间即自2025年9月2日至《重组报告书(草案)》 披露前一日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并在查询完毕后补充披露查询结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采取了必要的 保密措施以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 求,制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并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严格遵守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采取 了必要的保密措施以防止内幕信息泄露,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本专项核查意见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GRANDWAY 特 京国极律师事务 BEII 11000091705

LAW OFRECES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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