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蘅东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 (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 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 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 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 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草案)》的主体资格。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含子 公司,下同)任职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包含1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 计划的原因在于:Stuart Reams, Melton系公司海外业务发展副总裁,在公司海外 业务拓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3500万股。外籍激 励对象拥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属于稀缺型人才,在公司的业务拓展、客户管理等 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Stuart Reams, Melton作为激励 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 与合理性。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任职资 格的规定,不存在《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 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 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激励计划(草案)》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程序合规,相 关决议合法有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 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激励计划(草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 实际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 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和长远可持续地发展,符合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蘅东光通讯技术(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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