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联科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 作,确保公司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地归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及人员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同时根据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向相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下属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负有报 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报告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各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 人);
(六)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 的联络工作。发现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报告,不得因内部审批、签字流程等原因延误 报告。
第五条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 应的内部信息沟通机制,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重大信息,不得隐瞒、遗漏、 误导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 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 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 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 以及这些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一)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三)达到以下标准的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发生“财务资助”、“对外担保”事项时,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证券监管机构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对相关交易披露事项有其他要求的,从其规定。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租入或租 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 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 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或出售此类资产仍包含在内。
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述标准。
(四)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1、涉及购买原材料或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2、涉及出售产品或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
3、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合同。
(五)关联交易事项:
1、第(三)项规定的应报告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报告义务人如无法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关联交易的,则应提前咨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完整、准确、真实的相关材料。
(六)对外担保、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对外财务资助、与专业投资机 构合作投资、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七)诉讼和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前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八)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案;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 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社会责任事项: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3、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
(十)其它重大事项: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 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 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证券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条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发现重大信息后,应当立即通过电话、邮件、企业微信、 OA系统或者其他可留痕方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按照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补充书面材 料。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收到董事会秘书发出的 核实通知后,应当及时反馈并提供相关资料。因未及时反馈、拒绝配合、隐瞒信息或者提 供虚假信息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 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 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 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司 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义务有关 人员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称“ 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关联人的具体范围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拟报告信息的当天(不超过当日 的24时)。
第十七条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通知、传真通知、 通讯软件通知及书面通知。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行。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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