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联科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提 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 金、股权、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或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可以用作出资的资 产对外进行各种形式投资的活动。
第三条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 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和其他投资等。长期股权投资是公司投出的期限在一年以上( 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长期债权投资是公司购入的在一年以内(不含一 年)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和其他债券投资。
短期投资是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 资,包括股票、债券等。
第四条 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以及 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
(二)必须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经营业务发展的要求;
(三)必须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 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 则》《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手 续。
第三章对外投资管理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应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 资做出决策。
第八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重大对外投资项目 的审议工作,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进行决策。
第九条公司董事长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 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 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做出决策。
第十条公司证券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和财务部门为对外投资的日常管理部门,负 责对对外投资项目进行投资效益评估,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
第四章重大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重大的长期投资项目,由公司证券部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确定目标 项目、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有关部门或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重大对外投资项目进行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三条通过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初审后,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分 析并编制报告,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可单独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五章对外投资的处置
第十五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一)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经营;
(四)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十六条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一)投资项目明显不符合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十七条对外投资的处置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处置对外投 资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相同。
第六章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根据持股比例、是否对新建公司并 表及与合作方协商沟通情况,对新建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监 督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条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 新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公司委派出 任投资单位董事的有关人员,注意通过参加董事会会议等形式,获取更多的投资单位 的信息,应及时向公司汇报投资情况。
第七章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及审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进行 详尽的会计核算,核算方法应符合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长期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财务部根据分析和管理 的需要,取得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告,以便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维护 公司的权益,确保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三条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 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照公司编制 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应执行公司对外投资及信息披露管理的有关 规定,重大信息及时向公司报告,履行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称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即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公司,或持股比例虽未达到50%,但依本公司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其股东会、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山东联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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