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北京君正:公司章程修正案
章程修正案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8月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配套制度的议案》和《关于修订<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三条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股” | 第三条公司于2026年6月22日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年【】月【】日经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批准,首次公开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股,于【】年【】月【】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A股”;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的股票,以下称为“H股”。 |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A股普通股【】股,H股普通股【】股,不存在其他类别股。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股,其中A股普通股483,664,367股,H股普通股【】股,不存在其他类别股。 |
| 第四十九条(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一)项第“3”和“5”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经申请并获得证券交易所豁免后,可以不经股东会审议。 | 第四十九条(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5%以上的关联交易。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前款第(一)项第“3”和“5”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人民币的,经申请并获得证券交易所豁免后,可以不经股东会审议。 |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该委托书委托表决的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八十五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在投票表决时,有两票或者两票以上的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不必把所有表决权全部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连续9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提交股东会选举;(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八十八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名非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经征求被提名人意见并对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后,提交股东会选举;(二)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一百一十六条(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第一百一十六条(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达到下列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 |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 | 第一百一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三)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人民币、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事项; |
| 第一百六十一条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第一百六十一条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2,540,723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483,664,367元。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82,540,723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82,540,723股,不存在其他类别股。
第二十一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483,664,367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483,664,367股,不存在其他类别股。
北京君正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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