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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合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鸿合科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08月10日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0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08月10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开地点:合肥市蜀山区清华路科技园11号楼瑞丞基金五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姚瑞波先生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8、关于公司有效表决权的情况说明

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236,639,91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404,440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根据《表决权放弃协议》的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张树江放弃剩余持有的公司17,860,872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5%)对应的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1日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与〈表决权放弃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5-064)。

综上,公司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14,374,600股。

9、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8人,代表股份111,774,0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139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5人,代表股份107,459,3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12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3人,代表股份4,314,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2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3人,代表股份4,314,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3人,代表股份4,314,7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127%。

10、公司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编码提案名称表决分类同意反对弃权回避表决结果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1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11,682,57099.9181%91,5000.0819%00%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4,223,26297.8794%91,5002.1206%00%00%
2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总表决情况108,019,10896.6406%3,753,1123.3578%1,8500.0017%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559,80012.9741%3,753,11286.9831%1,8500.0429%00%
及摘要的议案情况
3关于《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08,019,10896.6406%3,753,1123.3578%1,8500.0017%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559,80012.9741%3,753,11286.9831%1,8500.0429%00%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总表决情况108,019,10896.6406%3,753,1123.3578%1,8500.0017%00%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559,80012.9741%3,753,11286.9831%1,8500.0429%00%

上述议案2-4为特别决议议案,根据上述表决情况,议案2-4均已获得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未出席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姚培华、马秀梅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会议,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鸿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0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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