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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民生: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导读:国联民生: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于2026 年8 月10 日以书面方式发出通知,经全体董事同意,于2026 年8 月10 日在公司无锡总部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会议应出席董事8 人,实际出席董事8 人(其中:执行董事葛小波先生、独 立董事郭春明先生、独立董事高伟先生、独立董事徐慧敏女士以通讯方式出席)。 会议由董事长顾伟先生主持,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情况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 及《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国联民生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十五五”发展规划(2026-2030)> 的议案》

(二)《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 股股份方案的议案》

1、回购股份的目的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基于对中 国资本市场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对公司股票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经营 情况及财务状况,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回购公司A 股股份。

2、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

3、回购股份的方式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4、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本次回购股份的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A 股股份方案之日 起不超过3 个月。回购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如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10 个交 易日以上的,回购方案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如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 1 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上限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 完毕,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 2 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下限时,则本回购方案可自公司 经营管理层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 3 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 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 以实施,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相 关规则进行。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 1 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 2 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5、回购股份的用途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6、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

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1 亿元(含),上限为人民币2 亿元(含)。

7、回购股份的价格或价格区间、定价原则

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13.00 元/股(含),该回购价格上限未超 过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30 个交易日公司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150%。具体 回购价格由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公司 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

若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 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公司股票上市地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8、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9、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

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12 个月后,可以采用 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予以出售。若公司本次回购的股份在披露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 公告后3 年内未实施出售,未实施部分履行相关程序后将予以注销。

10、授权事项

为有序、高效协调回购股份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许可范围内及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回购股份方案框架和原则下,提请董事会授 权经营管理层具体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公司及市 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在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 下限或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时,决定是否终止本次回购;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3)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股份的具体时间、价格和数量

等;

(4)在回购股份实施完成后,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择机出售回购股份;

(5)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制作、修改、授权、签署、执行与 本次回购股份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协议等;

(6)如监管部门对于回购股份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 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由董事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公 司经营管理层对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7)如有需要,决定并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公司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相 关事宜;

(8)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 明但为本次回购股份所必须的事宜。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 理完毕之日。

具体内容请参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 股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2 号)。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动态净资本担保的议 案》

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生证券”)提 供不超过人民币40 亿元的动态净资本担保承诺,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依法、合 规办理履行该担保承诺所涉及的各项手续,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可根据民生证 券的实际经营情况终止该项净资本担保承诺。

本次担保承诺尚需报中国证监会等相关监管机构认可,实际执行以中国证监 会等相关监管机构审批备案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预审通过。

具体内容请参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 资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净资本担保承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3 号)。

(四)《关于向全资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划转分支机构及相关资产 的议案》

为实现财富管理业务统一品牌、统一运营,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强化资源协 同,提升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及整体运营效率,公司董事会同意财富管理业务整合 方案,将公司财富管理业务相关资产(包括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及与之相关的融出 资金、固定资产等资产)无偿划转至民生证券。

(五)《关于全资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公司划转资产及相应减资 的议案》

为优化公司资源配置,巩固提升公司金融市场业务竞争优势,降低运营管理 成本,提升运营效率,公司董事会同意将民生证券固定收益投资业务和权益投资 业务相关资产无偿划转至公司,减少民生证券注册资本100 亿元,即民生证券注 册资本由1,151,025.2732 万元减至151,025.2732 万元。

具体内容请参见与本公告同日披露的《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全 资子公司民生证券无偿划转相关资产暨民生证券减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34 号)。

特此公告。

国联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8 月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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