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R汇车1:关于召开“汇车退债”2026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补充公告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转债代码:404004
转债简称:汇车退债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召开“汇车退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补充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关于召开“汇车退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 简称“《会议通知》”),为稳妥推进本次会议对“汇车退债”重组方案的审议, 并保障后续重组方案(若获通过)的顺利实施,现对《会议通知》补充公告如下:
一、关于《会议通知》适用的《持有人会议规则》说明
2024 年9 月12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汇车退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列示了《议案1:关于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 则的议案》等议案。
2024 年9 月27 日,“汇车退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
2024 年10 月8 日,《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汇车退债”2024 年第一 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公告》对“汇车退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 决议事项予以了披露。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书面确认并完整认可《议 案1:关于修订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审议结果及决议效力,同意修订 后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鉴于此,《会议通知》中适用的《持有人会议规则》以2024 年第一次持有 人会议通过后的《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准,具体内容详见2024 年9 月12
日披露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汇车退债”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 有人会议的通知》或本公告附件“《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2024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通过版本)”。
二、关于《会议通知》审议议案的实施对象
鉴于“汇车退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益登记日为2026 年8 月11 日,而未申报回售的债券持有人最后转股日期为2026 年8 月17 日。因此, 如“汇车退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示 的《关于“汇车退债”重组方案的议案》,该议案的实施对象为截至2026 年8 月17 日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或适用法律规定的 其他机构托管名册登记的“汇车退债”全体持有人。
本公告未涉及事项,仍以《关于召开“汇车退债”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通知》为准,敬请投资者留意。
附件:《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4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通过版本)
特此公告。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8 月10 日
附件:《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2024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通过版本)
(2024
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2024 年第一次持有人会议通过版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 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职权、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项下可转换公司债券为公司依据《广汇汽车服务集团股份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 定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通过认购、 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本次可转债的投资者。
第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全体债券持有人依据本规则组成,债券持有人会议依 据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召集并召开,并对本规则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事项依法进行审 议和表决。
第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本规则审议通过的决议,对所有债券持有人(包括 所有出席会议、未出席会议、反对决议或放弃投票权的债券持有人、持有无表决 权的本次可转债之债券持有人以及在相关决议通过后受让本次可转债的持有人, 下同)均有同等约束力。
第五条投资者认购、持有或受让本次可转债,均视为其同意本规则的所有规定 并接受本规则之约束。
第二章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二)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 票;
(三)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本次可转债;
(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六)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七)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一)遵守公司发行可转债条款的相关规定;
(二)依其所认购的可转债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章程》及《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 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四)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限范围
第八条本期债券存续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债券持有人会议决 议方式进行决策:
(一)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重要约定:
1、变更债券偿付基本要素(包括偿付主体、期限、票面利率调整机制等);
2、变更增信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3、变更债券投资者保护措施及其执行安排;
4、变更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募集资金用途;
5、其他涉及债券本息偿付安排及与偿债能力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变更。
(二)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三)拟解聘、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者变更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事项授权范围、利益冲突风险防范解决机制、与债券持有人 权益密切相关的违约责任等约定);
(四)发生下列事项之一,需要决定或授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与发行 人等相关方进行协商谈判,提起、参与仲裁或诉讼程序,处置担保物或者其他有 利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措施等)的:
1、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本期债券的本金或者利息;
2、发行人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支付除本期债券以外的其他有息负债,未偿金额 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以上,且可能导致 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3、发行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资产 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已经或预计不能按期 支付有息负债,未偿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人合并报表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 %以上,且可能导致本期债券发生违约的;
4、发行人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重要子公司(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净 资产或营业收入占发行人合并报表相应科目30%以上的子公司)发生减资、合并、 分立、被责令停产停业、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5、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6、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对价转让资产或放 弃债权、对外提供大额担保等行为导致发行人偿债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的;
7、增信主体、增信措施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
8、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五)发行人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 本规则约定的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第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 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会议通知应在会议 召开15日前向全体债券持有人及有关出席对象发出。
第十条在本次可转债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 人会议:
(一)公司拟变更《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二)公司不能按期支付本次可转债本息;
(三)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申请破产;
(四)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五)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本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书面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一)公司董事会;
(二)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次可转债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第十二条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事项发生之日起15日内,如公司董事会未能按本 规则规定履行其职责,单独或合计持有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10%以上的债券持有 人有权以公告方式发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
第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除非因不可抗力及本规则第二十条所规 定的情形,相关主体不得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或取消会议,也不得变更 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时间、取消会 议或者变更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召集人应在原定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前至 少5个交易日内以公告的方式通知全体债券持有人并说明原因,但不得因此而变
更债券持有人债权登记日。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 定媒体上公告。
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拟决议事项消除的,召 集人可以公告方式取消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说明原因。
第十四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债券持有人 会议通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表决方式;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可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四)确定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之债权登记日;
(五)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债券持 有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六)召集人名称、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号码;
(七)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权登记日不得早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 10日,并不得晚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日期之前3日。于债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机构托管名册上登记的本 次未偿还债券的可转债债券持有人,为有权出席该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 权的债券持有人。
第十六条召开债券持有人现场会议的地点原则上应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指定 地点。会议场所由公司提供或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提供。
第十七条符合本规则规定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的机构或人员,为当次会议 召集人。
第十八条召集人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召集人要求对其他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案、出席人员及其权利
第十九条提交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或者约定,具有明确并 切实可行的决议事项。
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议案的决议事项原则上应包括需要决议的具体方案或措施、 实施主体、实施时间及其他相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事项由召集人根据本规则第八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决定。
单独或合并代表持有本次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有权向债 券持有人会议提出临时议案。公司及其关联方可参加债券持有人会议并提出临时 议案。临时提案人应不迟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之前10日,将内容完整的临时提 案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临时提案之日起5日内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补充 通知,并公告提出临时议案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债权的比例和临时提 案内容,补充通知应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除上述规定外,召 集人发出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后,不得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 提案。债券持有人会议通知(包括增加临时提案的补充通知)中未列明的提案, 或不符合本规则内容要求的提案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债券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 人代为出席并表决。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 宿费用等由债券持有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债券持有人本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和持有本次 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债券持有人法定代表 人或负责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的 有效证明和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或其法定 代表人、负责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被代理人持 有本次未偿还债券的证券账户卡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三条债券持有人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授权代理委托书 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代理人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债券持有人会议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
(四)授权代理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债券持有人不作具体指示,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授权委托书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召开24小时之前送交债券 持有人会议召集人。
第二十四条召集人和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在债权登记日交易 结束时持有本次可转债的债券持有人名册共同对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的资格 和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 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的张数。
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应由公司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取得,公司应积极配合召集人 获取上述债券持有人名册并无偿提供给召集人。
第六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第二十五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现场、非现场或二者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由公司董事会委派出席会议的授权代表担任会议 主席并主持。如公司董事会未能履行职责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 持有人代理人)以所代表的本次债券表决权过半数选举产生一名债券持有人(或 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如在该次会议开始后1小时内未 能按前述规定共同推举出会议主持,则应当由出席该次会议的持有本次未偿还债 券表决权总数最多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担任会议主席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七条应召集人或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债券表决权总数10%以上的债券持 有人的要求,公司应委派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除涉
及公司商业秘密或受适用法律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限制外,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债券持有人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二十八条会议主席负责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 的债券持有人名称(或姓名)、出席会议代理人的姓名及其身份证件号码、持有 或者代表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及其证券账户卡号码或适用法律规定的其 他证明文件的相关信息等事项。
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或者代表的 本次可转债张数总额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二十九条下列机构和人员可以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债券发行人(即公司) 或其授权代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债券托管人以及经会议主席同 意的本次债券的其他重要相关方,上述人员或相关方有权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上就 相关事项进行说明。除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因持有公司本次可转债而享有表决权的 情况外,该等人员或相关方列席债券持有人会议时无表决权。
第三十条会议主席有权经会议同意后决定休会、复会及改变会议地点。经会议 决议要求,会议主席应当按决议修改会议时间及改变会议地点。休会后复会的会 议不得对原先会议议案范围外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七章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表决、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三十一条向会议提交的每一议案应由与会的有权出席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债券 持有人或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投票表决。每一张未偿还的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拥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公告的会议通知载明的各项拟审议事项或同一拟审议事项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当逐项分开审议、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会议不得对会议通知载明的拟审议事项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会 议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债券持有人会议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拟审议事 项时,不得对拟审议事项进行变更,任何对拟审议事项的变更应被视为一个新的 拟审议事项,不得在本次会议上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债券持有人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 拟审议事项表决时,只能投票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 辨认的表决票所持有表决权对应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废票,不计入投票结果。未投 的表决票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不计入投票结果。
第三十四条会议设计票人、监票人各一名,负责会议计票和监票。计票人、监 票人由会议主席推荐并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担任。 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债券持有人及其代理人不得担任计票人、监票人。每一审议 事项的表决投票时,应当由至少两名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一名 公司授权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律师负责见证表决过程。 第三十五条会议主席根据表决结果确认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是否获得通过,并 应当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应载入会议记录。
第三十六条会议主席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进行重新点票;如果会议主席未提议重新点票,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 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席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点票,会议主席应当即时组织重新点票。
第三十七条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 的二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的债券持有人(或债券持有人代理人)同意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经有权机构 批准的,经有权机构批准后方能生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可转债募集说明 书》和本规则的规定,经表决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次可转债全体债券 持有人(包括未参加会议或明示不同意见的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任何与本次可转债有关的决议如果导致变更债券发行人(即公司)与债券持有人 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可转债募集说明书》明确 规定债券持有人作出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外:
(一)如该决议是根据债券持有人的提议作出的,该决议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 通过并经公司书面同意后,对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如果该决议是根据公司的提议作出的,经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通过后,对 公司和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九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召集人应在债券持有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后二个交 易日内将决议于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会议召开的日期、时 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出席 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占本次可转债总 张数的比例、每项拟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以及相关监管 部门要求的内容。
第四十条债券持有人会议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名称或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以及会议见证律师、计票人、 监票人和清点人的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及 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所代表表决权的本次可转债张数占公司本次可转债总张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拟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
(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债券持有人的质询意见、建议及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答复或 说明等内容;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 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一条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应当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 和完整。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召集人(或其委托的代 表)、记录员和监票人签名。债券持有人会议记录、表决票、出席会议人员的签 名册、授权委托书、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会议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保管, 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四十二条召集人应保证债券持有人会议连续进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导致会议中止、不能正常召开或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快恢复召开会议或直接终止本次会议,并将上述情况及时公 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对于干扰会议、寻衅滋事和侵犯债券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采取措施加以制 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应严格执行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代表债券持有人及时 就有关决议内容与有关主体进行沟通,督促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具体落实。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法律、法规和规则对本次可转债持有人会议规则有明确规定的,从 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规则项下公告事项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法定信息 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四十六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中提及的“本次未偿还债券”指除下述债券之外的一切已发 行的本次债券:
(一)已兑付本息的债券;
(二)已届本金兑付日,兑付资金已由发行人向兑付代理人支付并且已经可以向
债券持有人进行本息兑付的债券。兑付资金包括该债券截至本金兑付日的根据本 次债券条款应支付的任何利息和本金;
(三)已转为公司股票的债券;
(四)公司根据约定已回购并注销的债券。
第四十八条对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 生争议,应在公司住所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经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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