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退市熊猫:关于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134 号
关于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退市前证券简称:退市熊猫,退市 前证券代码:600599;
徐金焕,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 民,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罗春艳,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杨恒伟,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黄玉岸,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6〕8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23 年4 月4 日,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熊猫或公司) 披露了《关于逐步缩减小贷业务规模并加强小贷业务风险控制的 公告》,称全资子公司广州市熊猫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广州小贷)和西藏熊猫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 小贷)拟分别与昆朋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朋资产) 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将广州小贷和西藏小贷的债权本金余额 及交易基准日后相关权益分别以198,075,000 元、215,840,000 元 的价格转让给昆朋资产。上述交易金额占*ST熊猫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8.97%。
经查,*ST熊猫与昆朋资产的债权转让为虚假交易,*ST熊 猫为债权转让提供资金,后续通过资金拆借掩盖虚假交易,上述 债权由国峻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代持。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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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1 条、第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徐金焕作为*ST熊猫时 任董事长,策划、参与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是虚假处置小贷 债权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关违法情节严重。
李民作为*ST熊猫时任董事,知悉公司小贷债权处置为虚假 交易,安排以烟花贸易预付款名义提供债权收购资金,是虚假处 置小贷债权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相关违法情节严重。
罗春艳作为 (*ST) 熊猫时任董事会秘书,知悉公司小贷债权处 置异常,协调相关银行账户用于收购资金调拨,是虚假处置小贷 债权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杨恒伟作为*ST熊猫时任董事、总经理,知悉公司小贷债权 已逾期,未审慎核查小贷债权处置的真实性,未对高价收购等异 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是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黄玉岸作为*ST熊猫时任财务总监,知悉公司小贷债权已逾 期,未审慎核查小贷债权处置的真实性,未对高价收购等异常情 况保持合理怀疑,是虚假处置小贷债权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股票上市 规则》第2.1.2 条、第4.3.1 条、第4.3.5 条、第4.4.2 条等有关规 定及其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主要异议理 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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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公司及徐金焕、罗春艳提出,案涉债权转让交易具有特 殊背景,涉及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等个人不当行为,公司被刻意 隐瞒,且在知悉范围内已履行审议披露程序。徐金焕、罗春艳还 提出参与相关交易是基于化解公司风险目的,事后积极采取措施 追讨占用资金,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未造成较大危害。
二是李民、杨恒伟、黄玉岸提出,其职责不负责信息披露或 案涉业务;杨恒伟、黄玉岸还提出,已经在职责范围内对案涉交 易进行了形式审查并基于对专业机构的合理信赖开展相关工作, 未参与案涉违规事项核心环节,对违法行为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自律 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公司发生大额债权转让, 实为虚假交易,相关公告存在虚假记载,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 相关责任人未核实交易实质,导致未如实披露债权转让资金来源 及股权代持等关键信息,存在主观过错。公司及责任人提出被刻 意隐瞒、存在特殊背景目的、未产生危害等异议理由亦不影响违 规事实的认定。
第二,上市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根据《决定书》认定,时任董事长徐金焕、 董事李民、董事会秘书罗春艳不同程度策划、参与、知悉涉案事 项,时任董事、总经理杨恒伟、时任财务总监黄玉岸未在相应职 责范围内对交易异常情况保持合理怀疑并审慎核查交易真实性。
上述人员均未提出实质性证据证明已就违规事项勤勉尽责,所称 不知情、未参与、不负责信息披露或相关业务等异议不足以减免 其违规责任。本次纪律处分已充分考虑相关责任人职责范围、履 职情况、在违规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合理认定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 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 条、第13.2.3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纪律处分实施 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熊猫金控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徐金焕,时任董事李 民,时任董事会秘书罗春艳,时任董事、总经理杨恒伟,时任财 务总监黄玉岸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徐金焕5 年内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认定李民3 年内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被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 于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 行。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8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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