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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步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导读:*ST步森: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议案。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08 月11 日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8 月11 日的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8 月11 日的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3、会议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孙小明董事长主持,董事会秘书张敏列席会议。

5、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6、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4 人,代表股份36,012,6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25.007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20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1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 人,代表股份35,809,33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8659%。

7、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3 人,代表股份14,678,8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0.193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4 人,代表股份203,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141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 人,代表股份14,475,5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518%。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提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提案 1.00 《关于修订 < 公司章程 > 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877,23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472%;反对 24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70%;弃权888,00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6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43,47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651%; 反对24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4%;弃权

88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6.0495%。

提案2.00 《关于改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提名王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33,504,976 股

2.02.候选人:《提名张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33,759,374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2.01.候选人:《提名王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12,171,216 股

2.02.候选人:《提名张敏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12,425,614 股

提案3.00 《关于改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提名袁照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33,490,378 股

3.02.候选人:《提名魏雯丽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33,490,378 股

3.03.候选人:《提名林善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33,778,176 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3.01.候选人:《提名袁照云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12,156,618 股

3.02.候选人:《提名魏雯丽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12,156,618 股

3.03.候选人:《提名林善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同意股份数:12,444,416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韩旭黄夏蕊;

3、律师出具的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出的决议 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会会议决议;

2、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步森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08 月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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